“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16:22:04 430 人看过

2006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一条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3、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这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界定了各类情形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适用最高院的时效界定规定。追索工资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一种,也同样适用该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1日 13: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承诺相关文章
  • 哪些情形可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023-04-21
    179人看过
  • 劳动争议之日指哪天
    劳动争议管辖
    劳动争议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是有多长时间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劳动争议管辖时效是多久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023-06-25
    217人看过
  • 职工退休时间是否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案情]原告张某于1977年到被告某国营农场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1988年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张某家按规定承包了农场的部分土地。1994年1月,张某的丈夫沈某代表家庭与农场签订了18亩鱼池的承包合同,承包期至2003年年底。2003年10月,张某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农场为其办理正式职工退休手续。2004年6月2日,农场在张某的书面申请上作出批示,以其已于1993年12月15日作出《关于辞退农工张某的决定》将张辞退为由,不同意为其办理正式职工退休手续,只同意按计划外临时工的退休待遇,每月给张某领取300元退休金。张某认为其未收到辞退决定书,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某于2004年6月15日向南通市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6月29日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张遂于7月14日起诉。另查,农场与一般企业不同,职工平时在各家干承包活。职工到了退休年龄
    2023-08-12
    393人看过
  • 如何知道劳动争议发生的日子?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对于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不付的,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其他。发生劳动争议怎样处理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来处理。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若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
    2023-07-06
    68人看过
  • 哪些情况可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哪些情况可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众多劳动者不清楚究竟何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
    2023-06-09
    457人看过
  • 劳动仲裁之职工下岗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职工下岗问题已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下岗职工做了概念性的界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工人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近年来,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深化,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实行减员增效,下岗分流部分职工,已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但因部分企业在下岗分流职工中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纠纷。主要表现在:一是增效式。即企业在改制中,从适应市场经济的角度出发,实行减员增效,甩掉富余人员这个沉重包袱。二是权力式。即企
    2023-06-05
    375人看过
  • 如何确定工伤纠纷的“劳动争议发生日期”?
    补充内容:不同劳动争议事项下劳动争议发生日期的确定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发生日期根据《劳动法》第82条和《调解仲裁法》第27条确定,即:,“双方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日期”。但是,对于下列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日期应单独定义:(I)如果劳动者因支付工资或拖欠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的争议而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其已书面通知劳动者拒绝支付工资或劳动报酬,书面通知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但不受一年仲裁期限的限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因支付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福利待遇和其他福利发生争议的,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但是,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的时间乙方承诺支付的日期为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具体日期,承诺支付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III)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
    2023-05-07
    178人看过
  •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多少天内提出仲裁申请
    一、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多少天内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在一年的时效期间里,劳动者曾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比如单位拖欠工资的,曾向单位领导要过工资、,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比如曾经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单位同意履行义务比如单位同意向你支付被拖欠的工资、,有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发生的,仲裁时效就中断了,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会重新计算。比如单位解雇你之后没有给你工资和补偿,从解雇之日起仲裁时效开始计算,在三个月后你向劳动监察投诉,那么仲裁时效就从你投诉之日起中断,然后重新开始计算,已经过去的三个月就不再计算了。如果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上述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的期间继续计算。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023-06-14
    158人看过
  • 小明与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小明与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是正确的。纠纷解决有以下步骤: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3、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4、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法律依据:《中
    2023-08-09
    202人看过
  • 申请仲裁的时效是怎样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
    《》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一方应当自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提出书面申请”。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28号、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解释,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这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完全一致。那么,又怎样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呢?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劳部发[1994]257号)的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2023-06-09
    392人看过
  • 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确认劳动关系至关重要。劳动关系确认后才可以进一步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赔偿以及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所以劳动关系的确认往往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决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一、两对关系的区分1.劳动关系与雇佣(劳务)关系的区分:(1)主体资格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而劳动者限于适格自然人,两者是一对一关系。而劳务关系的主体较宽泛,无特定性,双方可能是法人对法人、法人对自然人、自然人对自然人,会出现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关系。(2)主体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是纯粹的财产关系,往往呈现出临时性
    2023-06-10
    55人看过
  • 什么情况可以视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
    “劳动争议发生日期”一般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争议案件,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日期”:(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工资支付争议,用人单位可以证明书面通知劳动者拒绝支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果雇主无法证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而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因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发生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的时间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劳动者不能证明的,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
    2023-05-07
    395人看过
  • "劳动争议发生时间的确定方法"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曰。(2)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3)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曰。什么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5条对《劳动法》第82条中的“劳动争议之日
    2023-07-23
    291人看过
  • 未签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发生劳动合同争议怎么办
    一、未签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在实践中,仍有不少企业与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这种情况一般被称为“事实劳动关系”。从劳动法原理上分析,劳动争议应否受理,是以争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来确定,而不是以这种关系是否合乎法定形式来确定的。事实劳动关系尽管存在建立形式上的缺陷,但仍然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因此,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诉,有关机构应予受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二
    2023-06-28
    301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承诺
    词条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承诺
    相关咨询
    •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03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对关于支付工资的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做出了对劳动者特别保护并加重用人单位义务的特别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
    •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与承诺支付之日的异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06
      方案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
    • 应该怎样认定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日?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1-05
      1、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日,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劳动合同中的具体条款等有关事项而产生纠纷的当天。双方在发生纠纷后,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起诉。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
    • 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否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真实内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10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5条对《劳动法》第82条中的“劳动争议之日”作了规定,即“劳动争议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如何理解该条款“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真实内涵,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一、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被侵害的劳动权益双方发生争议之日,而非发生争议的劳动权益被侵害之日。二、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
    •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该在什么时候为约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