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的问题如下:
物业费和房产证问题,求助
张新律师你好,2008年5月中旬地产商通知我拿钥匙,这期间我出差外地半年时间,今天才去拿钥匙(2009年2月3日),物业要收取我2008年6月份到2009年6月份的物业费,请问合理么?
拿钥匙和交房是一回事么?地产商把我们楼的房产证还没有办出来,这能算正式交房么
我的解答:
一般来说,如果房屋不存在逾期交房等问题的话,物业从交房日开始计算物业费还是比较符合约定的。在你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中,或者业主临时公约中也应该有相应的约定。
交房和拿钥匙是两个概念,交房的标志性行为是交钥匙,交钥匙是开发商履行交房的义务的主要行为之一;但是,如果拿到了钥匙,房屋不符合交房条件,或者没有提供相应验收文件,也不视为开发商完好的履行交房义务。
交房与交房产证也是不同的,交房是提供合同主要标的物的行为,交房本是房屋产权登记行为,两者有着不同的履行内容,此两种行为都是开放商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违反一项,符合约定都买受人可以主张退房。不能说,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就没有房屋的实际价值和履行意义。交房和交房本是不同阶段的履约行为,取得的效果也是不同的,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一、二手房交易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核实产权是否清晰
卖方必须是房屋的所有人,通过查验产权证和产权人身份证核实,确认无误即可。只有做到这一点,你才能防止无效买卖合同的出现或者合同诈骗案情况的发生。否则,纠纷在所难免。
(二)核实房屋状况
一定要谨慎对待看房行为,至少应核实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建筑状况。如房屋坐落、户型、结构、朝向、通风、采光、质量、面积、层高、装修、家具等。
2、房屋小区状况。如周边交通、生活配套、小区绿化、噪声、电梯、保安、业委会、物业管理等。
3、房屋权利情况。如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土地及房屋用途、房屋所有权性质、房屋共有人情况、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出租、查封、冻结转让、列入拆迁范围等等。
(三)明确交易程序
二手房交易可分为看房、签约、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房款、过户、交房几大步骤。如果房屋涉及抵押或买方需要按揭付款的,还需要办理相关的解除抵押或按揭贷款等手续。
1、看房、签约:看房满意后,买方决定购房,应与卖方确定合同的内容,如房屋状况、付款方式、交房条件、解押手续、买卖合同备案过户、违约责任、税费承担等等。
2、按合同约定付房款:支付房款是买方的主要义务,一般有一次性付款或者按款付款两种方式。
3、交房:交房有利于防止卖方一房两卖的机会,买方也可以尽快使用房屋,但需要明确以下事项:
①交房的时间和条件。交房一般与尾款支付同时或稍后进行,如无约定交钥匙视同交房。双方应明确交付房屋状况,如卖方负责清空房间,不得留有大件废弃家具等。
②物业费、水电费等承担方式。通常买方自收房后开始缴纳,卖方应提供此前最后缴费证明。
③房屋出租的,应约定交房后由谁收取剩余租金或买方如何重签租赁合同等。
4、过户:过户即将房屋的权属人由卖方变更为买方。双方对此须明确:
①到房管局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和过户的时限,一般为卖方取得产权证或解除抵押后的某一时间。
②过户所涉税收和费用的承担。
③买方的人数。买方应确定过户后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属人,避免签约后家庭成员变化再考虑变更或增减房屋权属人情形出现。
④户口迁出。在卖方(原户主)未迁出前,现行政策不同意买方(新户主)户籍迁入,因此卖方户口迁出交易房屋的时限应予以约定。
(四)明确违约责任
和卖方要明确严格的违约责任,是双方诚信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保障。双方在签约时就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义务的履行时限必须是简单易定的日期,尽量避免抽象的“之前”“之后”表述。
2、每项主要义务均应有违约责任一一对应。
3、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应首选违约金,数额应考虑违约造成的损失,但以不超过总房款的20%为宜,因为违约金被认为过高时法院会依法调低,反而又处于不确定状态。
4、应约定如解除合同,买方支付占用房屋期间使用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卖方承担买方装修损失的计算依据。
总之,在二手房交易中坚持以上原则,严格确认产权情况、交易程序和违约责任,将大大降低买卖双方的交易风险,特别是买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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