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在丈夫去世后,还是带着女儿和婆婆居住在一起。可是
周女士在丈夫去世后,还是带着女儿和婆婆居住在一起。可是婆婆吴老太却趁其回娘家之际,将住房卖出。失去住房的周女士无奈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吴老太补偿周女士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4万元。
周女士和丈夫翁先生于90年代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上海市杨浦区广远新村的一套公房内,并于1993年生育了一个女儿。2000年11月,翁先生去世,由于失去了家中的顶梁柱,为节省房租支出,家人经商量后,于2001年2月23日将该套公房买下,产权登记在婆婆吴老太名下。到了2007年底,周女士带着女儿从娘家回到广远新村房中时,却发现房屋中有其他人在装修。原来,就在周女士回娘家的时候,该处房屋已经被吴老太以42万元的价格出售。由于该房的产权已经转给他人,无处安身的周女士母女便将吴老太告上法庭,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该房的同住人应为吴老太、周女士和另一小叔子三人,要求吴老太给付相当房屋价值1/3的价款即140,000元作为对其居住权的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广远新村的房屋原来是公有住房,吴老太购买该房的售后产权后,周女士母女对该房仍具有合法的居住使用权。吴老太未征得周女士的同意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明显损害了周女士母女的合法权益,造成她们现无处居住,理应对她们给予妥善安置或给予相应的折价款。故周女士要求吴老太给予经济补偿的诉请,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吴老太给付周女士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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