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4-19 05:28:20 227 人看过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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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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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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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_______》内销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通过_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_______区/县_______地块使用权后,依法投资建造的《_______》内销商品房业已竣工,并经_______检验合格。

《_______》内销商品房已依法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证书编号:_______),可依法出售。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_______路《_______》_______幢(号)_______层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据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测绘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为平方米,公用分摊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状况见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等)见本合同附件四;该房屋的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见本合同五。

第三条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_______币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该房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价款为_______币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的总价款是指该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总价格。

第四条双方确认在签定本合同前,即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乙方已向甲方支付了购买该房屋的全部房价款/部分房价款/定金共_______币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已向乙方出具了发票/收据。

双方确认该房屋剩余部分房价款/该房屋全部房价款共_______币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逾期应付款向乙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息按___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___种方案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逾期应付款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天内逾期付款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第六条乙方支付房价款若采用银行贷款的。而银行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代乙方向甲方付款的,仍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

第七条甲,乙双方按下列第_______种约定确定该房屋交付使用日期: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2.本合同经_______公证处公证之日起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3.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房价款之日起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第八条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该房屋时已清除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如交付该房屋后发生的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设定的抵押权未解除,由甲方承担所有责任。

第九条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接期限内到甲方要求的地方办理验收交接手续。验收交接时乙方按本合同附件五约定付清应缴之款项,甲方将房屋钥匙交给乙方。验收交接完毕双方签署房屋交接单,即为该房屋正式交付。

该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第十条如乙方已付清全部房价款而未按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则自约定的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视为甲方已将该房屋正式交付给乙方。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日起均转移给乙方。

如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支付完全部房价款的日期迟于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日期的,乙方(未支付完全部房价款时)未按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自约定的交付期限之_______天起,甲方有权将该房屋转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偿逾期利息。预期利息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_______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_______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___种方案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乙方累计已支付房价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乙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天内将乙方已缴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_______利率计算)退还乙方,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房价款总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第十二条自该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二年。

第十三条甲方交付的该房屋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标准,乙方在办理该房屋交接手续时有权退房或要求甲方补偿倍的装修,设备差价。

双方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_______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四条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二年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赔偿_______倍的修复费;工程质量问题影响乙方居住安全的,乙方有权要求退房或调房。

对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定双方有争议的,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_______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五条该房屋交接之日前所有已产生而未缴税费均由甲方承担,该房屋交付之日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管理公约约定范围内应缴付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乙方同意,根据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经/同时签署的使用公约或有关的承诺书,自该房屋交接之日起,乙方即应将房屋交甲方指定的房屋管理企业统一进行管理,并遵守使用公约。

甲方指定房屋管理企业承担该房屋的前期房屋管理,管理的期限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选聘的新的房屋管理企业接手管理之日。

第十七条甲方出售的该房屋仅作使用,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之房屋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通道和设施,同时应自觉遵守该房屋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甲方与_______签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转移给乙方。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实施

办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九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及乙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后,甲,乙双方应向_______办理价格申报及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因甲方的原因乙方无法申领房地产权证的,甲方应承担责任。本合同签订后,凡乙方需委托甲方办理公证,过户,登记及申领房地产权证的,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一并签署有关委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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