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薛某(女)和李某(男)在朋友聚会上相识,一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男方称,恋爱期间,女方向她借了10万元投资饭店,借了22.2万元炒股,在股市被困后又借了10万元补仓。后来,双方关系破裂,男方多次向女方索要42.2万元及利息,但未果,遂起诉薛某,法院判决:男方向女友投资30万元炒股,而该女子需偿还10万元,法院认为,李某于2014年12月4日至2016年1月8日向薛某转账42.2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述资金是否为民间借贷。结合短信、QQ、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认为,李某可以自行操作薛某的股票账户,并会告知薛某购买何种股票,甚至知道薛某的账号和密码。在聊天记录中,薛某承认了“还钱”、“写欠条”等字眼,并声称双方有借款协议,但事实发生在涉案钱财纠纷和恋爱关系裂痕期间。关于2014年12月4日和2014年12月16日转移的10万元总额的性质,薛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餐厅的10万元是李某捐赠的。至于2015年5月26日至2016年1月8日6笔交易共转让32.2万元的性质,李某给出的证据无法证明该笔款项为贷款,更符合双方共同炒股的投资资金。因此,法院判决薛某只需还本付息10万元,律师称:男子向女友投资30万元炒股。分手后能否收回私人贷款或恋人之间的共同投资经常发生。由于恋爱关系的特殊个人属性,法院无法还原双方在恋人生活中的真实沟通过程,但可以认定,恋人的正常生活是为了满足男女双方的共同情感需求而建立的,它建立在相互自愿的基础上,必然涉及到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交融。对双方关系的判断应以证据为依据。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事实的表象特征和社会经验规律作出判决,明确区分自愿财产支付与民间借贷、共同投资。在本案中,李某给出的证据不能证明这笔钱是贷款,这更符合双方共同炒股的投资资金。因此,薛某只需还本付息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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