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付款方式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5:35:20 373 人看过

在实践中,票据法是规范者我国市场上票据流动的,那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付款方式有哪些?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付款方式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1、见票即付;

2、定日付款;

3、出票后定期付款;

4、见票后定期付款。

因此,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汇票的付款方式是:

1、见票即付;

2、定日付款;

3、出票后定期付款;

4、见票后定期付款

二、票据的功能有哪些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

3、信用功能。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即债务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6、流通作用。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三、票据有哪些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票据当事人可以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就无效。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根据票据种类的不同,出票人的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必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债权人的票据权利可以转让,如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者通过贴现,将票据转让给银行。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付款人付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务责任解除。

汇票的付款人有两种,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但是其款项来源还是与该票据有关的合同中应付款方的存款;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当事人(称为前手),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称为后手),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但是,在票据得到最终付款前,在持票人之前的所有前手不能终结其第一或第二债务人的义务。

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保证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

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不同票据上可能出现的票据当事人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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