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姓名权所负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1:25:51 402 人看过

一、侵犯他人姓名权所负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一)停止侵害。为防止出现进一步将侵害姓名权结果扩大的情况发生,当侵害姓名的行为正在发生或者继续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

(二)赔礼道歉。在行为人侵害他人姓名权对受害人产生了实质的危害结果,但后果不是很严重的情况下,由侵害人以口头的或书面的或登报的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承认自己的过错,保证以后不再重犯,获得得受害人谅解。

(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行为人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权并且已经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受害人人格受到侵害、名誉遭到贬损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在其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例如在报刊、杂志上刊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材料。

(四)返还财产。行为人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权并以此取得了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有权要求返还,侵害人应无条件返还财产。

(五)赔偿损失。对于物质损失,损失多少就要由侵害人赔偿多少。对于由于侵害人的行为而给受害人造成极度精神痛苦,有精神损害存在的,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害人的故意程度、损害后果、影响范围、双方经济状况,判令侵害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精神赔偿。

二、侵犯姓名权起诉状范文

侵犯姓名权起诉状

原告:张XX,男,汉族,年龄:XX,XXX人,住址:XXXX

被告:黄XX,男,汉族,年龄:XX,XXX人,住址:XXXX

诉讼请求:

1、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2、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原告的公证费和律师费

事实和理由:

XXXX年十一月,因被告黄XXX想买汽车,给原告张XXX说想贷款5000元,让张XX担保,张XX同意为黄XX贷款5000元作担保。张XX无印章,经张XX同意,黄XX刻张XX印章一枚,于08年12月14号到信用社贷款5000元,黄XX用刻张XXX的印章在担保人栏内盖了章。此后黄XX没有将刻张XX的印章交给张XX,又分别于01年11月15日贷款3000元,02年4月16日贷款8000元,没有经张XXX同意,在张XXX不知道的情况下,在这两笔贷款借据担保人栏内加盖张XX的印章。95年12月26日贷款5000元的借据上黄XXX还在担保人栏内签了张XX的名字,事发后,原告曾找到被告进行责备,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证明:“今有XXX私开张XXX章贷款与张XXX无关,以后事有我XXX承担”。

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XXX武进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三、怎样才算侵犯姓名权

(一)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二)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三)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比如,冒充他人,以他人名义与人结婚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30日 12: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姓名权相关文章
  • 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方法与类型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3、冒用他人姓名。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侵害身体权有哪些行为(一)对尸体的损害。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丧事,尸体应依法给于保护。但有些医生及法医在尸体解剖的过程中,为了搞科研积累资料或进行教学,擅自留取死者的组织或器官(如毛发、牙齿、髌骨、耻骨、胸骨等)。为达到一定的样本量,这种组织或器官的留取往往是数百例。这些行为虽然有益于医学及法医学的发展,但由于多数情况下这些行为并未取得死者家属的同意,所以也构成了身体权的侵害。又如,利用死刑犯的器官,给患者进行器官移植。而有些地方却没切实争求犯人家属的意见。无疑这也构成了身体权的侵害。(二)对身体组织的非法保留、占有。公民身体权以身体为客体,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所以,任何人(包
    2023-08-12
    332人看过
  • 姓名权主要有哪些权利及侵权形式有哪些
    一、姓名权主要有哪些权利姓名权主要有以下权利:1.姓名决定权。姓名决定权即公民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是公民基本的人格权利。2.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是指公民使用自己的姓名以明确自己的身份的权利。3.姓名变更权。姓名变更权指公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但公民改变姓名,必然会涉及到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因为公民已使用其原名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所以公民改变姓名必须按有关法律办理。4.姓名维护权。姓名维护权是指姓名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遭受妨害的情况下,有权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请求,以保护和实现其权利。二、姓名权的侵权形式有哪些姓名权的侵权形式如下: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2023-05-03
    388人看过
  • 如何避免侵犯他人姓名权?
    占用别人名字涉嫌侵占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抚慰金等。汽车保险可以写别人名字吗?可以。但需要经车主同意,投保时需要车主的身份证证件。这种情况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发生的,只要双方协商达到统一,对于有可能发生的纠纷已经完成良好的沟通这做做法是可以的。车主与保险不是同一人的做法,大多情况下都是父母给子女买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
    2023-07-14
    110人看过
  • 肖像权姓名权侵权的表现形式
    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的表现是: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不侵犯肖像权的情形有哪些下列情形不属于侵犯肖像权:1.为社会公共
    2023-07-20
    252人看过
  • 侵犯他人姓名权该怎么赔偿?
    一、侵犯他人姓名权该怎么赔偿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二、侵犯姓名权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方式(一)停止侵害。当侵害姓名的行为正在发生或者继续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
    2023-05-03
    308人看过
  • 套用他人驾驶证侵犯姓名权
    原告杨某于2009年取得A2机动车驾驶证,一直从事货车驾驶工作。2012年2月27日,原告进行驾驶证审验时,被告知因其驾驶大型货车有多次违章记录未接受处理,不能进行驾驶证件审验。原告经多次到交警部门查询,发现自己被他人套用了驾驶证件,被告李某在2011年至2012年间,雇佣驾驶人员套用原告的驾驶证件,驾驶大型货车在河南、湖南等地多次违章,导致该大型货车的违章情况被交警部门记录在原告的违章信息里。对此违章情况,被告直至2012年9月23日接受了交通违章处理后,原告才通过驾驶证审验,此前一直未能从事营运工作,造成不少损失。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盗用其姓名雇人驾驶的行为,并赔偿其误工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雇佣的驾驶人员套用原告的驾驶证件驾驶货车营运,在驾驶过程中多次违章,致使该车辆违章情况记录在原告名下,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造成原告不能审验驾驶证,长期不能从事营运,并因此而遭受了损失
    2023-06-07
    191人看过
  • 法律责任与侵犯名誉权的罪责
    名誉权受到侵犯以后一般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情节严重则以侮辱罪、诽谤罪进行起诉,侵害者需要付刑事法律责任。侵犯名誉权的处罚是什么1、侵犯名誉权如果构成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罚侵犯名誉权人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2023-07-06
    484人看过
  • 侵犯名誉权刑事责任需要负吗?
    一、侵犯名誉权刑事责任需要负吗?侵犯名誉权只是一件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上升不到刑事案件,所以不用负刑事责任。关于名誉权的规定具体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二)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捏造、歪曲事实;(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三)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内容来源的可信度;(2)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3)内容的时限性;(4)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5)受害人
    2023-05-31
    325人看过
  • 哪些行为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2023-06-08
    283人看过
  • 侵权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谁负担
    一、侵权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谁负担侵权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侵权行为诉讼时效算多久侵权行为诉讼时效为三年。侵权行为持续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
    2023-05-21
    402人看过
  • 对姓名权侵犯的补偿方式
    一、对姓名权侵犯的补偿方式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针对不同的侵权方式和后果,受害人可以采取下列民事救济方式:1、停止侵害。当侵害姓名的行为正在发生或者继续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这是最基本的民事责任方式,其目的和作用是防止出现进一步将侵害姓名权的结果扩大。2、赔礼道歉。在行为人由于干涉、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给受害人造成了一定损害,但后果不是很严重,受害人也能够谅解的情况下,由侵害人以口头的或书面的或登报的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承认自己的过错,保证以后
    2023-04-14
    346人看过
  •  肖像权和姓名权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该段内容讲述了侵犯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八种方式。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以下是侵犯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权责任:1.停止侵害:指侵权人停止对被侵权人的肖像或姓名进行侵害行为。2.消除妨碍:指侵权人停止对被侵权人的肖像或姓名进行侵害行为,并消除对被侵权人的妨碍。3.消除危险:指侵权人停止对被侵权人的肖像或姓名进行侵害行为,并消除对被侵权人的危险。4.返还财产:指侵权人将被侵权人的肖像或姓名权所获得的利益返还给被侵权人。5.恢复原状:指侵权人将被侵权人的肖像或姓名权所造成的影响消除,并使被侵权人的状况恢复到侵权发生前的状态。6.赔偿损失:指侵权人因其对被侵权人的肖像或姓名权的侵害行为而导致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赔礼道歉:指侵权人因其对被侵权人的肖像或姓名权的侵害行为而应当向被侵
    2023-09-04
    60人看过
  • 侵犯股东姓名权的法律纠纷
    【案情】原告A系某公司的股东、董事,在A未参加董事会的情形下,B董事直接在董事会决议等文件上伪造A的签名,致使A变成了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A认为,B的行为是公司职务行为,因此公司未经其同意而盗用其姓名,侵犯了其姓名权,要求法院确认上述盗用姓名的侵权事实,并要求被告公司撤回相关的工商登记,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裁决】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所举的侵害姓名权的事例,其范围仅限在公司的范围内,盗用姓名的行为与公司无直接关联,公司具有使用股东姓名的权利,公司使用股东姓名并不能产生加害股东个人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因此驳回原告诉请。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决。【评析】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所谓盗用姓名,是指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实践中,公司的股东之间、高层管理者之间相
    2023-05-02
    166人看过
  • 对他人姓名侮辱侵犯了什么权
    一、对他人姓名侮辱侵犯了什么权对他人姓名进行侮辱侵犯了名誉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对他人姓名侮辱行为违反了上述法条的规定,因此构成侮辱罪,侵犯了受害者的名誉权。二、如何认定侮辱标准以下是侮辱罪的认定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并且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
    2023-05-06
    248人看过
换一批
#人格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姓名权
    词条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更多>

    #姓名权
    相关咨询
    • 姓名权的表现及侵权责任形式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0
      t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姓名,有的人还有乳名和曾用名。姓名是我们在生活中将自己与别人区别开标志,因此法律对于姓名权的保护是很有必要的,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对于侵犯姓名权的侵权形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t一、姓名权的内容: 1、姓名决定权; 2、姓名使用权; 3、姓名变更权。t二、姓名权的侵权形态:1、干涉,其中,姓名权无专用性,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姓名的决定、使用与变更;2、盗用;3、假冒;4恶意重名。
    • 冒名签字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1
      冒名顶替在合同,如果骗取了金钱,超过万元以上,不仅仅是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而是涉嫌涉嫌诈骗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没有金钱的骗取,只是民事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即可。
    • 尊称他人姓名侵犯名誉权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19
      名誉权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 笔名与他人重复,算侵犯他人姓名权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3
      肯定不算,就是真名重复也不是侵犯他人的姓名权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1、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的人,是负有使用他人姓名的义务而不使用,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姓名而未称呼;不称呼姓名而称呼谐音。 2、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他人对自然人行使姓名权的命名权、使用权、改名权的无理干涉,阻碍自然人对姓名权的行使。 3、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权利。这种行为包括盗用他人姓名和假
    • 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负主要责任还是实行犯负主要责任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10
      在刑法的共犯理论中,共犯人分为两大类:正犯和共犯(狭义上的)。正犯即实行犯,共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包括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教唆犯是怂恿,劝说,他人产生犯罪故意的犯罪分子,他不直接参与实行犯罪,如果他也参与犯罪,则已经构成实行犯。因此,从犯罪分工的角度对共同犯罪人的理论分类,基于分工统一分类准则的排他性,在一起共犯中,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