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而原告要依据裁定的结果再进行处理,如果裁定成立的,不服裁定结果可以上诉。
一、监护权被撤销可以上诉吗
《民法典》对撤销监护权诉讼可否上诉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法院撤销监护权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裁定和判决的区别
裁定和判决的区别具体如下:
1、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5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
2、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判决根据是实体法;
3、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判决解决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
4、形式不同。裁定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判决只有书面形式。
一、裁定适用于的范围如下:
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3、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4、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刑事判决生效后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如下:
1、有明确的被告人;
2、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5、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总之裁定和判决的区别在于判决是对事实进行认定与处理,裁定是适用于诉讼程序的。判决的表现需要用书面形式,裁定既可以是口头上的形式,也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上诉与抗诉的期限不一样判决是十五天,裁定是十天。一个案件中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只有一个,裁定有若干个。
三、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有利于帮助人民法院正确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几个条件。1、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2、时间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3、形式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4、提出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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