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如何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09:36:05 362 人看过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91)民他字第1号

【发布日期】1991-08-09

【生效日期】1991-08-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赵某与尹某人身损害赔偿案如何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复函

(1991年8月9日(91)民他字第1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民请字(1990)第16号《关于赵某与尹某人身损害赔偿案如何适用法律政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尹某因疏忽大意行为致使幼童赵某被烫伤,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赵某的父母对赵某监护不周,亦有过失,应适当减轻尹某的民事责任。尹某应赔偿赵某医治烫伤所需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主要部分。保险公司依照合同付给赵某的医疗赔偿金可以冲抵尹某应付的赔偿数额,保险公司由此获得向尹某的追偿权。赵某母亲所在单位的补助是对职工的照顾,因此,不能抵销尹某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3日 06: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呈报死刑复核问题的函
    1962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我院为了保证复核死刑案件不出差错,曾于1962年2月17日以〔62〕法文字第5号通知中规定,凡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尽量用书面报告,并且尽可能把事实写清楚。只有个别需要及时处理的案件,由于时间紧迫用书面报告来不及的,才能用电报报核。同时对报告或电报的内容,提出了七项具体要求。但是迄今仍有很多高级人民法院并未遵照上述通知的规定执行。现在我院根据中央严格控制适用死刑的精神,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切实贯彻执行少杀的方针和坚决避免再发生错误,特明确规定自1962年5月15日起,凡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的案件,除需要紧急处理的可以使用电报以外,均用报告送核,并须一律附送全卷。不论用报告或电报均必须认真按七项规定写清楚。同时,希望你们对中级人民法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死刑案件,也作出相应的规定。
    2023-04-22
    31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明传(1995)16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专利侵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若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二、专利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处理决定,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以专利管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023-04-23
    97人看过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复函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2000)河中法立请字第1号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受理费的计算,属人身伤害赔偿的每件收取人民币一百元,财产损失赔偿部分按争议标的额计算收取".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理费的收取,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此复二000年九月十八日
    2023-06-05
    27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此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2023-05-05
    10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诉讼文书效力问题的复函
    【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诉讼文书效力问题的复函【文件号】〔1991〕民他字第3号【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日期】1991年04月28日【实施日期】1991年04月28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诉讼文书效力问题的复函1991年4月28日〔1991〕民他字第3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我驻加拿大使领馆对非法在加拿大居住的我国公民姚开华寄给人民法院的离婚诉讼文书不予办理公证,如何确认其诉讼文书效力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外交部领事司的意见认为,因私出境后,在居留地所在国无合法居留权的我国公民,为离婚而要求我使领馆办理诉讼文书公证的,由于其诉讼文书是在国内使用,与其非法居留地不发生关系,也不涉及我与该国关系,可在从严掌握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据此,你院可告知姚开华按照上述精神办理公证手续。
    2023-04-22
    56人看过
  • 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典》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法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包括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费以及误工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找谁索赔”、“损失多少”等问题是受害人最关心的问题。《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以体现对交通弱势群体的保护。与过去无过错原则(赔偿10%)有很大区别。一般情况则都要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
    2023-02-04
    171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河南在线咨询 2021-03-24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何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08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
    •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5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相关解释。于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6日颁布,2004年5月1日起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6-22
      我国法律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回答是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怎样的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1-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 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 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 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 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