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08:53:06 86 人看过

(一)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期治理决定;

(三)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决定;

(四)基建项目审批决定;

(五)工业项目审批决定;

(六)第三产业项目审批决定;

(七)环保施工许可证发放决定;

(八)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决定;

(九)市环境监察支队征收排污费决定。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生态环境行政复议的请求不会被受理的情形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1)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2)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等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3)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并非所有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请求后,都需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是由于复议请求被受理后,存在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情形。和解后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2、生态环境行政复议的请求可能会被受理的情形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2)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4)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5)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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