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较之2000年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郁永勋分析认为,新版本的合同具有更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而且也更注重对购房人权益的保护。
一、新修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分预售合同和现售合同两个文本
对比: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就预售和现售作区分,合同条款设计不明确,不能有效诠释两者之间的差异。
意义:引导买卖双方对签订合同过程中容易忽视的事项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在避免引发纠纷的同时,为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有效的合同依据。
二、完善了商品房基本状况
对比:新修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商品房阳台数量及是否封闭作出详细约定,增加商品房抵押的明确情况、房屋权利状况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意义: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引导开发企业全面地、客观地告知购房人商品房的基本状况,说明商品房可能存在的权利瑕疵,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加重开发企业信息披露责任。
三、强化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对比:新修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新增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工程建设,并要求开发企业公布监管机构、监管账户和账号。
意义:加强了对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用途的监管,让开发企业用钱有章可循,能有效避免烂尾楼、开发企业卷款跑路的现象。
四、明确了商品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
对比: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了商品房交付时至少满足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和房屋测绘报告,同时也明确了商品房交付时基础设备设施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应达到的标准。
意义:首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竣工验收报告;规划、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等,能有效表述商品房经过各项综合验收合格,符合质量、规划、环保等要求。其次,更加明确了购房人关心的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开发企业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标准,是否满足交付条件,一目了然。
五、扩大了购房人拒绝收房的条件
对比: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加了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基础设备设施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购房人可以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
意义:在实际生活中,购房人不清楚开发企业瑕疵交付是否应当收房。且对不少购房人来说,不收房而导致的延期交付责任,不知道到底应该由谁承担,由此也出现了不少纠纷。现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了开发企业不满足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的,购房人可以拒绝收房,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
六、增加了购房人查验房屋的环节
对比: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加了在办理商品房交付之前,购房人有权对商品房进行查验。
意义:实际生活中,在业主未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之前,是没有机会实地看房的。因此,业主在办理完毕各项手续后,即使查验出房屋有质量问题,不少开发商也会怠于维修或处理。增加交付之前的查验房屋环节,实现从期房到现房的平稳过度,业主的提前介入,弱化了开发商“卖完房子了事”的思想。
七、填补了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对比: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商品房面积差异化处理,无论商品房是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还是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均将套内建筑面积误差绝对值在3%之内作为合同要素,而并非只是考量建筑面积误差。
意义:房屋建筑面积未变,但套内建筑面积变小纠纷层出不穷,因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明确,给购房人维权带来较大难度。将套内建筑面积作为考量依据,对开发商提出更高的要求,更为有效解决面积误差提供明确的合同依据。
八、细化了开发企业关于商品房质量和保修责任
对比: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从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到其他房屋质量,到装饰装修及设备设施,再到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标准予以细化,明确了各项质量标准、处理措施和保修责任。
意义:将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标准作为合同条款,对商品房建筑环保和能效指标提出明确要求,更加注重对购房人权益的保障,更能满足购房人现代生活需要。
九、固定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和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
对比: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业主共有部分予以明确,增加了对于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的约定。
意义:业主除了自己房屋的一亩三分地之外,往往不清楚小区内的哪些设施、车位、车库、会所属于业主共有,如人防的车位、车库归谁所有,小区会所权属和功能等等。明确权利,是为了更好地行使权利,在他人侵犯业主专有权或者共有权的时候,能够及时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十、引导了买卖双方对合同重要事项作出承诺
对比:新修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导开发企业就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依法依约建设和销售商品房、不得擅自处置业主共有公共部位和设施、告知业主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等事项作出承诺,引导业主就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承重结构作出承诺。
意义:明确告知买卖双方什么事情不能做,提前预警,规范商品房契约订立和履行。
十一、突出开发企业信息保密义务
对比: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加购房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了开发企业对购房人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经购房人书面同意,开发企业不得披露购房人信息或者将购房人信息挪作他用。
意义:能有效遏制买受人个人隐私不受披露或者非法使用,最大限度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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