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小夏(化名)于2006年1月到某首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时书面确认不购买社会保险。2007年1月起,首饰公司以某电镀公司的名义为小夏单独购买工伤保险。2012年10月,小夏到劳动部门投诉社保问题,首饰公司遂以电镀公司名义为小夏缴纳养老、医疗、生育保险。2012年11月5日,小夏以书面形式要求首饰公司在30天内按其实际工作年限补缴社会保险费用,首饰公司随即在当月为小夏补充缴纳失业保险费用。2012年12月8日,小夏以首饰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费用为由书面提出与首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此后,小夏未再回单位上班,单位也未再发工资给小夏。小夏就经济补偿问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驳回了小夏的仲裁请求。小夏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然没有支持小夏的请求。
律师点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怎么理解?各地司法实践不一致,就广东省而言,员工以企业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可以得到支持,但以企业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则不能得到支持。上述案例显然属于后者,因此不能得到支持。实务中,有企业与员工约定将社会保险费用直接支付给员工,若员工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补缴,单位却没有在合理期限内补缴的,员工仍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律师建议:缴纳社会保险是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国家强制性义务。因此员工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协议或声明,均归于无效。企业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将存在以下风险:1.员工反悔并要求补缴时,企业仍然需要补缴;2.企业将社保费用直接支付给员工,但双方约定不明确时,不能划分社会保险费用的具体数额。员工要求补缴,企业可能面临重复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的风险;3、员工需要享受工伤、医疗、生育、失业等待遇时,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将承担社保基金应承担的责任,向员工支付上述待遇;4、员工以企业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我们郑重建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广东艾森律师事务所
郑*丰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n(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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