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证主要有以下规定:。房屋所有权证由建设部监管。由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产管理局组织,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公司统一印制。
2。房屋所有权证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没有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临时作为发证机关,委托所属房地产管理单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所有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新房;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出售、交换、赠与、继承、财产分析、分配、转让、判决等);房地产所有人法定名称的变更或者房屋所在街道、门牌号的变更,因部分改建、加建造成房屋现状的变更,房屋的拆迁、倒塌、烧毁、其他权利(房地产抵押、典当等)的设立、房屋或者土地的灭失、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其他权利的终止等。各市、市、县的房屋产权发证机构必须在建设部登记,未登记的单位不得签发房屋所有权证。
5。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自1998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经特别批准的除外)。其他市县可陆续开始使用,最新延期时间为1998年7月1日。房产证颁发机构自使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停止发放旧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建设部备案。第二,房产证的作用是什么。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是指房屋所有人依法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只有在权利人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房屋产权证》后才能生效。二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的实质是房地产产权的有价转让。房地产的市场行为是建立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的。
无论是房地产的买卖、交换、租赁、抵押,还是现代经济发展引起的资产重组和招商引资,都需要明确的产权和合法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3)为城市建设管理和司法行政提供基础信息。房地产权属管理是房地产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准确、完整的房产登记信息是房地产管理、房地产市场培育和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信息。当前住房制度改革、旧城改造、房屋拆迁,以及民事法律活动的分割、继承、赠与、权属纠纷的调解都各不相同,都有赖于完善的产权登记发证制度,并以此产生的房产档案等房产信息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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