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的侵权形式,以及侵权责任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1:25:48 105 人看过

一、姓名权的侵权形式

姓名权的侵权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二、姓名权的侵权责任是什么

1.姓名权的侵权责任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情况严重,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侵犯姓名权怎么处理

侵犯姓名权的处理如下:

任何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都构成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侵犯姓名权的人,往往都抱有某种利己的、违背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目的,也极易给权利人造成某种影响和损失。当然,实际生活中的同名同姓,多是非故意的或者是巧合的,不能认定是侵权行为。只有行为人有意识地、甚至是别有用心地使用他人姓名时,才构成侵犯姓名权的行为。

实际中还有一种行为是行为人对他人的姓名进行侮辱,这种行为所侵犯的不是姓名权,而是利用姓名进行的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将处于危险状态的未成年人带离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后,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履行临时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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