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夺罪量刑标准四川的规定怎样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诈骗、抢夺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诈骗、抢夺罪数额执行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个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为标准。对个人抢夺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应定罪;
(二)个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为标准;
(三)个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为标准。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怎么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2、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6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35000元,工类地区每增加25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4、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4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40万元不足20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过数额20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赳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三、四川抢夺罪可以从宽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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