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文号:安徽省人大常委员公告第45号
发布日期:2004-8-23
执行日期:2004-10-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四章消费者组织
第五章消费争议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经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遵循国家保护、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和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
第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和行业协会在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则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不得作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价格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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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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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6条规定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29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企业经营者,应当保证计量计费准确,计量计费错误的,多收的费用应当退还消费者;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未提供材料的,不得收取材料费;消费者要求暂停服务的,不得收取暂停手续费。电信企业不得强制或者误导消费者接受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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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6条具体内容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25房地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房屋保修规定,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进行保修。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不低于五年;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在接到保修要求之日起3日内及时修理,保证修理质量并承担修复费用。公共部位的保修期自房地产经营者正式移交物业管理经营者之日起计算,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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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13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以向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告知投诉人理由及争议解决途径,也可以将投诉转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为消费者和经营者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结束,但可以应消费者的要求延长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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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2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