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缺陷仲裁决定,是否可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
1、可以,对于事实不清,裁决不明,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在缺陷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确认缺陷仲裁裁决有效,仲裁裁决将被执行。
2、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享有执行的权利或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债务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
3、因此,如果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享有执行的权利或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债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即使仲裁裁决已经被确认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二、无效仲裁裁决的情形
按照各国际仲裁规则的一般规定,仲裁裁决如系以下情况,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仲裁地的管辖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并宣布其为无效。
(一)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或以无效(呈过期)的仲裁协议为据作出的裁决;
(二)仲裁员的行为不当或越权所作出的裁决;
(三)以伪造证据为依据所作出的裁决;
(四)或裁决的事项是属于仲裁地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裁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三、仲裁程序的步骤
(一)受理阶段
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
(二)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三)开庭审理阶段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四)裁决阶段
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n(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n(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n(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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