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得成为股东的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9 01:30:22 85 人看过

个人股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执行刑罚或者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四)因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不超过五年;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不超过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不超过五年。

(五)作为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经理,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破产清算完成后不超过三年;

(六)作为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承担个人责任,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超过三年;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八)法律、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不得转租的情形

一是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二是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为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即使租赁合同就转租事项作了约定,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况发生时,出租人仍可以收回同意房屋转租的意思表示,拒绝同意房屋转租,并按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原租赁关系当事人之间就拖欠租金和擅自搭建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不受上述禁止转租条款的制约,但在违反行政法的情况下除外,例如,当擅自搭建违反房屋规划管理规范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2: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剥夺政治权利相关文章
  •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是什么
    1、(一)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参与公司担保事项应当回避表决。如果股东违反这一规定,强行参加表决,将构成滥用股东权利(2)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对账目进行审计,但前提是股东应有正当理由。一般来说,公司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在财务处理上,都有损害股东利益的嫌疑。股东以个人经营为目的窃取公司商业秘密的,构成滥用权利。(3)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出售重大资产需要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而公司控股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强迫公司管理层出售资产,也构成了股东权利的滥用第二,控股股东权利滥用的法律风险p>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控股股东利用在公司的控制地位,违反对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滥用权利,(一)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迫使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决议,导致公司决议无效或撤销的;(2)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作出的决定,表面上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但实质上损害了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3-05-07
    280人看过
  • 什么情形中不当得利行为不成立
    (一)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基于道德上的义务为给付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观念,一旦给付,即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如对无抚养义务的亲属误以为有抚养义务而予以抚养。对被抚养的亲属不得依据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支出的抚养费。是否为道德上义务,应依一般社会观念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给付标的物的价值等情况认定。(二)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清偿期到来之前,债务人并无清偿义务,此时债务人的清偿应是非债清偿,但债权人的受领并非无合法原因,此时的清偿也发生债务消灭的效果,故不发生不当得利。(三)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给付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任意为给付,不发生不当得利。但给付时作出保留如附有条件,或给付不以给付人意志为转移的,仍成立不当得利。(四)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不法原因是指给付原因违反国家的强行法规范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如为清偿赌债而为的给付。但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领人一方时,不阻却不当得利的发生。一、不当得利诉讼条
    2023-03-03
    347人看过
  • 不当得利行为不成立的情形
    不当利益的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一、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二)他方受有损失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
    2023-02-10
    474人看过
  • 不当得利行为不成立的情形
    一、不当得利行为不成立的情形不当利益的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二)他方受有损失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
    2023-05-03
    243人看过
  •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是什么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
    2023-06-11
    95人看过
  •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一)主体不适格的股东会决议1、未召开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法律规定可以不召开的除外)(1)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2)法律规定的含义根据上述《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职权的方式为召开股东会,未召开股东会而形成股东会决议的,应当认定为并非股东会在行使职权,而是股东个人在行使职权。当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属于例外情形。因此,除有限公司的股东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外,其他情形要作出股东会决议,必须召集股东会(但股东会的召开形式不一定为面对面会议)。若未召集股东会的,该等股东会决议作出的主体实际并非公司的股东会,应当认定为不成立的股东会决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
    2023-06-05
    277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主要包括剥夺以下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选举权和被选... 更多>

    #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咨询
    • 公司法哪些情形下,不得成为股东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2-22
      《公司法》规定不得成为股东的情形包括: 1、正在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公司法规定不得成为股东的其他情形。
    • 哪些情形的投资人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2-10
      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 (一)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 (二)股权结构不清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 (三)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 (四)曾经投资保险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的行为; (五)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三年; (六)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重大违规行
    • 哪些情形的投资人,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03
      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 (一)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 (二)股权结构不清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 (三)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 (四)曾经投资保险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的行为; (五)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三年; (六)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重大违规行
    • 投资人有哪些情形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20
      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 (一)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 (二)股权结构不清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 (三)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 (四)曾经投资保险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的行为; (五)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三年; (六)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重大违规行
    • 投资人有哪些情形的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03
      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 (一)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 (二)股权结构不清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 (三)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 (四)曾经投资保险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的行为; (五)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三年; (六)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重大违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