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见票即付和出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21:56:31 383 人看过

又称“即期票据”。以票据提示日为付款日。凡票据上有“见票即付”、“凭票即付”或“提示即付”的记载时,均为见票即付的票据。在英美票据法中见票即付票据又称“即期票据”。如票据无上述记载,但亦未载明付款日期,则视同见票即付。汇票和本票可为见票即付或远期付款的记载,但支票只限于见票即付。汇票在逾期后承兑或背书,就承兑该汇票的承兑人或背书该汇票的背书人而言,亦应视作见票即付的汇票。见票即付汇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公约》规定为发票日后一年内,但发票人可在汇票上缩短或延长此期限,背书人亦可缩短此期限,但不能延长。英美票据法无一定期限的规定,仅规定应在发票日后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所谓合理时间,应取决于汇票的性质、同类汇票的行业习惯以及具体事实。有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台湾),对即期汇票的提示付款规定以6个月为法定期限,如当事人间有特约时,得再延长,但至多延长6个月,逾此期限,即失去提示效力,背书人或发票人可不再负对汇票清偿之责。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日内瓦统一支票法》规定为:发票地和付款地在同一国者,在8天内。发票地和付款地在不同国但在同一洲者,在20天内。发票地和付款地在不同洲者,在70天内。英美票据法对支票提示期限的规定,与汇票同。《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和英美票据法均不禁止支票的日期可以提前或延后。但《日内瓦统一支票公约》规定,延后日期的支票得在提示日付款,英美法系票据法则规定,应在票载的发票日方能提示。

出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付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所以出票人就是银行啦。这样,持票人携带银行汇票到异地购物付款,收款人可见票发货,按货收款,余款退回,钱货两清。一不用携带现金,二可避免了不合理的预付款。

附带说说银行汇票使用步骤,你可明白出票银行是怎样工作了:

1.付款人委托出票银行办理汇票

2.出票银行签发汇票

3.付款人在异地使用汇票与收款人结算

4.收款人持汇票到入票银行进账或取款

5.入票银行通知出票银行汇票已解付

6.结算划拨

7.出票银行结算汇票退还余额给

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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