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08:03:49 267 人看过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于1998年9月8日签订了一份《预售商品房合同》,一次性付清了58140元房款,但被告没有依约交付房屋,原告曾于1999年6月29日起诉被告,并经法院调解结案:被告在1999年10月10日前交付房屋,并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金4883元。原告接收房屋后,发现该房屋质量低劣,经向有关部门投诉,被告承诺整改,但一直没有付诸实施,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请依法判令被告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被告辨称:对方所述基本属实,同意修理房屋。原告本次诉讼请求与1999年经法院调解结案的诉讼请求相同,原告只需申请执行,现原告再次起诉,与“一案不二诉”的原则相悖,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沈律师代理意见:

1、被告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商品房,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双方所订合同无效。

2、被告系全民事业单位,没有销售商品房资格,其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无效。

3、被告交付的房屋未经验收,质量低劣,原告诉求合法,法庭应予支持。

4、本案不属一案二诉。第一次诉讼是由于被告未交付商品房而要求其交付或退款,第二次诉讼是因为被告交付的房屋未经验收、质量低劣而提出退款并赔偿损失,两者并不矛盾。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信了原告及代理律师意见,于2002年4月28日作出(2002)珠民二初字第43号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5814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利息;原告将所订购的商品房一套退还被告。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案经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达成调解:1、被告在一个月之内为原告整改好房屋;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补偿费4000元;3、被告负责在房屋整改合格后办理产权证,费用由原告承担;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则本案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案王某的行为是借款还是受贿

[案情]

王和中系某镇一副书记,为该镇政府新办公大楼工程的发包方(甲方)现场施工代表,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及签字划拨工程款。该工程的承包人李三平、张强(乙方)为获得王在工程中的关照,在工程开工之前便与王和中共谋,达成了工程赚钱后三人平分的口头协议。大楼工程在2000年7月开工。至2001年2月工程竣工期间,王和中先后出具了三张只有借款金额、无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的借条,共向李三平、张强借得现金5万元。在工程的修建过程中,王和中明知李三平与张强虚报基础工程尺寸,未予制止,致使李、张非法获利10万余元,并在划拨工程款等方面提供方便。工程结算后,李、张二人共盈利26万余元,遂商量告诉王和中只赚了14万元左右,除去王借去的5万元,余利李、张二人均分。在王和中一再追问该工程盈利的情况下,李、张二人告诉王和中,该工程只盈利14万元左右。王和中即未再提出借款和分款。到2003年8月案发前,李、张二人未向王追索借款,王也未还款,双方均未提及此事。案发后,在检察机关的要求下,张强从家中拿出王和中出具的三张借据。张称保留借据的原因是让合伙人李三平知道财务情况,以免误会。

[分歧]

审理中,对本案王和中的行为如何认定,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和中在借款时,出具了书面借据,借款后,虽得知该工程盈利14万元左右,但不明知其所借之款即为工程开工前口头约定应分得数额,也未再要求分款。虽工程竣工后长达二年仍未还款,但借据仍在张强处,张可随时主张权利,其借款性质仍未转变为口头约定的应分得的款项。因此,本案属民间借贷性质,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和中在主观上有收受贿赂的故意,客观上实施收受贿赂的行为(借款5万元)只是双方未在一起结算,没有说明借款就是受贿款,这点是王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王和中未能完全占有5万元的受贿款。因此,王和中的行为构成受贿(未遂)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和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工程开工前,就与承包人李、张二人达成赚钱后平分的口头协议。工程竣工后,王又多次要求结算盈利,兑现赚钱后均分的约定,其主观上具有收受贿赂的故意。客观上王和中在工程修建过程中,明知李、张二人虚报基础工程尺寸,未予制止,致李、张二人非法获利10万余元。王和中以借款的形式,收受承包人贿赂5万元,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具备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受贿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王和中的行为不是民间借贷,而是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理由是:

1、王和中在向李、张二人借钱之前,主观上已有明确的受贿故意。王作为发包方的现场施工代表,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握有签字划拨工程款的大权,李、张二人若想多赚钱,需要求得王的关照。因而,三人达成协议,以承包工程盈利的三分之一作为王和中予以关照的报酬。王本人对此款性质是十分清楚的。

2、王和中利用职权为李、张二人谋取了非法利益(10万元)。李、张二人为谋取利益,采取非法手段,虚报工程量。王和中虽明知,但并不制止,还在划拨工程款方面提供方便,致使李、张非法获利10万余元。

3、王和中与李、张二人均认为5万元的借款是事先谈好的应给王的贿赂款。从王本人的行为来看,王三次向李、张借款均在开工之后,工程尚未结算之前。工程结算后,王又一再追问盈利情况,显然,王是想按约索钱。但当李、张二人告知盈利14万余元以后,他就未再提出分钱,也未再向李、张二人借钱。说明其认为自己的所借的5万元已占盈利的三分之一,李、张二人已经履约。这从长达二年多之久,王和中从不提还款之事可以明证。而李、张二人之所以隐瞒盈利12万元的真实情况,只告诉王盈利14万元,其目的就是将王和中借走的5万元抵作原来约定分给王的贿赂款。李、张二人在二年多的时间里,也从未向王和中主张过5万元的权利。双方的行为均证明,所谓借款不还是掩盖行、受贿行为的手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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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中遇到“霸王合同”怎么办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3-08
      所谓“霸王合同”,指的是在商品交易中,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利用其具有垄断地位、交易优势,或在经济上的明显强势,在制定格式条款时违反公平原则,以单方声明或其他方式规避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重交易对方的责任或限制、排除对方的合法权利。 商品房买卖中遭遇霸王合同的救济手段如下: 1、自我救济,抵制霸王合同 2、司法救济,否定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