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市国税局与我委以甬国税发〔2006〕160号文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及《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发改开放〔2006〕463号)后,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五区一岛经济发展局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初步理顺了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的工作程序和内容。但从目前执行的情况看,各地对该政策的执行还不到位,项目确认书的申报和办理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为进一步加强并规范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办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确认书的出具范围问题。根据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规定,项目确认书的具体出具范围包括以下三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中外合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外商独资项目;
(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三)中外合作开采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项目。
二、关于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的申报和办理问题。根据前阶段退税确认办理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该项工作,就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的申报和办理规定如下:
(一)为方便企业申请,凡申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的企业应按附件1的要求填写《要求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一式两份,该申请表在我委网站http://www.nbdpc.gov.cn/homepage/main_017.php?theme=2下载)并提供所需附件,不再向我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二)附件要求
1、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含五区一岛经济发展局,下同)经合法程序出具的新建或外方通过增加注册资本扩大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2、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七份;
3、包括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外经贸部门对企业合同及章程的批复件(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6、企业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属于增资项目的须提供原增资前项目批复件(复印件);
8、属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资项目,需提供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的复印件;
9、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关于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总额问题。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总额一般等于总投资(增资额)—基建投资(含购置土地价款)总额—已购或拟购进口设备总额—流动资金—各投资方的实物投资资产总额—无形资产总额。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或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相关手续后,如需对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总额进行调整并同免税额度进行调剂使用的,须得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和当地监管海关的确认后,方可进行相关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的办理工作。
五、项目确认所对应的产业政策目录以项目核准(批准)时实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准;设备的归属也以项目核准时实施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产品目录》为准。
六、对既有鼓励类又有非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需要申请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只办理能够准确划分出属于鼓励类外资项目所需设备的确认手续。
七、多次增资的外资项目根据每次的增资核准(批准)文件,逐次办理鼓励类外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手续,如外方不增加注册资本或增资不涉及新增设备的,不予办理该增资项目项下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手续。
八、项目确认书只能一次性出具,设备清单原则上应与项目确认书同时出具,但对于项目建设期长、采购国产设备规模大、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无法确定全部设备价格的项目,可以一次性出具项目确认书,分批确认设备清单(在办理设备清单分批确认时,除按本文第二条规定填写申请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外,还需提供已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复印件),但每年不得超过两批,且第一批设备清单需随项目确认书同时办理。对已投产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具确认书。
九、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在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额、执行年限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由申请单位向我委提出申请报告说明理由并提供以下材料后,由我委或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项目确认书和(或)设备清单变更证明(见附件4和附件5)。
(一)原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复印件。
(二)因项目单位的变化需要变更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项目调整批复件、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等),我委或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出具确认书,同时原确认书失效。
(三)属于投资总额变更的,还需提供原项目的核准(批复)文件复印件和新的项目投资调整批复文件,但项目投资调整应符合合法程序。
(四)属于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变更的,还需按照附件5的要求提供新的设备清单及新旧设备清单对照表。
十、经合法程序批准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应在项目核准(批准)文件中明确的建设期限内向我委提出申请。如核准(批准)文件中没有明确建设期限的,须在项目核准或批准起两年内向我委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办理。
十一、各初审部门应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认真进行审核。
要严格按照项目核准(发展改革部门)合同章程批准及批准外商投资证书(外经贸部门)企业营业执领取照(工商部门)的程序,认真审查申报企业的申请材料,对未经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项目,不得后补批文。
在企业申报的设备清单中,采购的国产设备中应剔除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产品目录》中的设备;设备的规格型号在增值税发票或合同中没有填写的,企业在设备清单中应填写非标;设备单价应是不含税的价格且总金额应汇总准确;供货商应填写全称并与增值税发票和合同一致。
十二、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强外资项目的核准工作。要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的要求,对项目申请报告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核。项目核准工作和项目核准文件要规范。
十三、企业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确认书的,我委将撤销该确认书,并向国税部门反馈。
十四、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要求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
2.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样式
3.由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样式
4.由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变更)
5.采购国产设备清单调整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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