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15:14 356 人看过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局《重庆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8月8日

重庆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小城镇建设,促进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城镇”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包括县级市和远郊区)的规划区范围以外的镇(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

第三条在小城镇的工业、商业、服务粘、旅游业、乡镇企业工业小区、非公有制经济园区、居民住宅等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小城镇建设开发用地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方针和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用地管理、做到合理、节约、依法用地。

第五条统一规划。小城镇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按照有利于发展经济、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的要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发挥优势,形成各具特色的小城镇建设模式。小城镇的总体规划应能指导土地开发,详细规划应能指导土地出让。

第六条统一征地。按照小城镇建设规划,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土部门会同镇(乡)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分期征地,并依法对被征土地的农民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七条统一整治开发。按照规划的要求和功能,在国土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乡)政府组织整治开发,进行道路、给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投资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出让。

第八条统一出让。小城镇建设用地应实行有偿、有限期出让,对经营性用地应尽量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在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试点的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区、市、县国土部门统一收取,全部用于所在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全为市、区市县政府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小城镇建设用地由国土部门统一管理。用地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国土部门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须经国土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土地,不得违法出让、转让和出租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凡在小城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他人合资、合作经商办厂。

第十二条凡在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试点的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征用土地,公路基础设施附加费和耕地占用税按规定征收后不再上交,全部返还给所在小城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小城镇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属集体集中管理使用的部分,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建立农村合作基金或实行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等办法进行管理;属个人所有或使用的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如不能按期开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土地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4年9月15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对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22: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处罚办法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秩序,促进我市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健全,市政府制定了《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处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开展。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秩序,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条例》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各级地税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月三十日前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外,从欠缴之日
    2023-06-09
    167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王鸿举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为规范和改善政务管理,创建服务型政府,创造优良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共5件(见目录),现予以公布。1、《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已被《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所代替,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执行。2、《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已被《重庆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代替,按照《重庆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主城区非法营运车辆规范出租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重庆市
    2023-06-10
    309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已经200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十月八日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根据《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渝府发[2005]9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处主城九区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主城九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按属地化原则,执行当地的住房补贴标准。第三条住房实物分配系指职工(含配偶)通过下列形式取得住房的行为:(一)购买或租住单位自管公房、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二)享受经房改部门批准的集资合作建房、资助购房;(三)享受单位组织委托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四)享受单位组织购买并享受单位补贴的经济适用住
    2023-04-22
    76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奖惩意见的通知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建委、市重点建设办公室关于《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奖惩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奖惩意见(市建委市重点建设办公室二○○三年十二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强化重点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意识,减少工程建设对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渝中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巴南区、江北区、渝北区、北碚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范围内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奖惩按本意见执行。二、重庆市重点建设办公室组织实施市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工作,并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考核和评比,评比结果报重庆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三、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
    2023-06-10
    192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委市市政委关于加强主城区收费公路养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交委、市市政委《关于加强主城区收费公路养护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主城区收费公路养护管理的意见(市交委市市政委二00四年五月)2002年我市进行主城区路桥收费改革后,主城区路桥通行能力明显提高,发展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但与此同时,部分收费路桥未按有关规范进行养护维修,路况有所下降,行车困难,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加强主城区收费路桥的养护管理,稳定路桥技术状况,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主城区路桥收费改革,只是改变了收费方式,不改变收费路桥性质和其行政管理体制。《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路桥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养护维修,保持设施完好,保证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城市道路桥梁的养护维修应当接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
    2023-06-08
    278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非农业建设用地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根据中发〔1997〕11号文件、渝委发〔1997〕22号文件及重办发〔1997〕47号文件精神,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和各区(市)县所在地区已对1991年1月1日起至1997年4月15日止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情况进行了全面清查。为了对自查清理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依法查处、规范管理、发展经济”的原则,市清查土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我市非农业建设用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我市非农业建设用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关于非法批地的处理对清查中超越审批权限(含一个建设项目划整为零或分段审批)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注销土地使用证。非法批地单位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按以下意见处理:(一)1997年4月15日以前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用地性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继续使用
    2023-06-10
    487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实行联合会审的通知
    为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行为。维护房地产开发市场的正常秩序,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实行联合会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按现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审批权限实行公级会审。凡开发公司按级向市、区(市)县有关部门申请开发项目转让的,由市、区(市)县开发办牵头,会同市、区(市)县计委、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联合会审,取得一致意见并切实落实有关责任后,方可办理有关转让手续。二、凡未经联合会审,非法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区(市)县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及时查处,予以纠正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2023-06-10
    187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襄渝铁路二线重庆段用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襄渝铁路二线是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工程。为确保襄渝铁路二线重庆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铁道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庆铁路建设问题的会谈纪要》(铁办函[2005]26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襄渝铁路二线重庆段用地拆迁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用地拆迁的组织协调工作市政府授权市国土房管局全面负责襄渝铁路二线在我市境内的用地拆迁工作。市国土房管局代表市政府组织襄渝铁路二线沿线区县(市)政府(以下简称沿线区县政府),按照包工作、包费用、包进度的要求,实行统征统迁,确保铁路建设单位依法、有序、及时使用土地。市国土房管局和沿线区县政府要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要组建专门的用地拆迁工作班子,做到组织落实,人员到位,责任明确,工作协调,切实把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市政府有
    2023-04-22
    169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批复
    附件: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费车型及费率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四章附则市交委:你委《关于上报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的请示》(渝交委文〔2002〕114号)收悉。经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你委上报的《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要求对部分条款作进一步修改。你委据此报送的《关于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对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落实情况的报告》(渝交委文〔2002〕202号)提出了对《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委按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对我市的高速公路实施联网收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给予支持和配合。二、请你委积极作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相关准备工作,从2002年7月1日起实施。二○○二年六月十四日附件: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2023-06-08
    196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稳定工作领导小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渝办发[2005]15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市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成立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组长:赵公卿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周天云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办主任何智亚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定宇市国土房管局局长成员:冯跃市信访办副主任文强市公安局副局长袁家骧市民政局副局长王永端市司法局副局长喻寒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欧顺清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彭建康市交委副主任王义昭市农业局副局长阮利民市移民局副局长乔广奇市统计局副局长何也余市农办副主任王瑞林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小若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唐文峰经开区管委会主任陈乃文北部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洪天云渝
    2023-04-23
    99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进城农民工户籍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公安局《关于解决进城农民工户籍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七月十五日关于解决进城农民工户籍问题的意见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妥善地解决长期在我市城区或城镇从事非农职业的农民工落户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工,在主城区务工经商且购买了成套商品住房并实际居住,或者在务工就业单位分配有住房、承租房管部门公房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均可申请迁入登记为城镇居民。对被评为省部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具有高级技工、技师技术职称,及其他有突出贡
    2023-06-10
    500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二月二十日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切实深化我市农村公路(包括县、乡、村道)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农村公路是公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也是广大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一个重要载体。我市公路路网中农村公路占了很大比重。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全市农村公路建设步伐加快,里程大幅度增加,路面大面积改善,但是养护管理滞后的问题十分突出。为了提高农村公
    2023-06-08
    202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现将《重庆市加强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加强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规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规范投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会计室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含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下同),制定本规定。一、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不得边报批、边设计、边施工,严格控制项目概算,提高投资效益。二、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按下列程序:(一)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审批;(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审批;(三)编制初步设计上报审批;(四)进行开工前审计或资金来源审计验证后批准开工建设。三、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业主制或由业主委托有资格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必须委托有资格的设施单位编制。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控制项目概算、编制
    2023-04-22
    310人看过
  • 宝鸡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经2002年5月16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二00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我市小城镇建设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小城镇建设用地应在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注重环境保护,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进行,确需变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土管理部门要按照超前发展、一次到位的要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按规定程序报批,保证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的必要用地。国土管理部门要参与小城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审定和修改工作;组织编制基准地价。第三条凡在小城镇投资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实行统一规划、政府统征、确定基价、分档批租、统一管理。按照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建设规划,由小城镇政府或市、县政府统一定价征用,实施
    2023-06-10
    104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