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怎么办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8 14: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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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岛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怎么办理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是否齐全或符合要求。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青岛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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