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案例(一)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7:04:37 271 人看过

某山庄在本单位院内搭建蒙古包,责成山庄主管基建的负责人通过承揽该项工程干铁活的领班找来木工王某。当时口头约定由王某自带工具负责做蒙古包工程的木工活,山庄每天给付40元劳动报酬。一天下着小雨,工程负责人指派王某去帮干铁活。王某在往蒙古包上铁板时,因下雨板滑砸致双脚后跟跟腱断裂。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据王某申请,认定其为工伤。但该山庄不服,以王某并非其职工,伤是私自帮铁工干活时造成,而且王某伤后除支付其治疗费外已一次性给付5000元,不应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为由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认为王某与山庄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判决撤消劳动行政部门对其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行政部门不服,认为山庄虽然没有与王某签定劳动合同,但以日工资形式发放劳动报酬,有具体工作内容,王某服从于山庄的工作安排,属于临时用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应认定工伤。据此理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起上诉。

本案反映出确认承担事故责任主体的问题,即是工伤事故责任还是民事伤害责任对受伤害者本人来说,根据工伤保险的无责任赔偿原则,他们都毫无疑问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他们都是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遭受的事故伤害,所以与他们存在劳动关系或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主体首先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承揽关系,所以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用工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不签定劳动合同的现象随处可见,特别是非公企业。或者以签定经济承包合同、承揽合同、劳务合同等等五花八门的形式否认劳动关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同样适用《劳动法》。因此,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即使没有劳动合同证明,用人单位同样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无责任赔偿,这与建立在平等主体关系上的民事责任赔偿有着本质的区别。很显然,在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的问题上,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则非常重要。那么,究竟什么是劳动关系呢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界定什么是劳动关系,因此,在确定双方关系时,目前主要分歧就集中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问题上。换言之,就是集中在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因付出劳动或劳务和支付报酬而建立的法律关系是否必然为劳动关系

无照企业打工工伤赔偿案例

日前,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令非法用工单位阳大利在2004年8月26日前支付给伤残职工蒲国勇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76972元。

2002年8月,29岁的蒲国勇从四川泸州到重庆市巴南区做工,在长陵酒家及大江农家乐开车从事采购服务工作,2003年5月11日下午3时左右,蒲国勇在发动汽车时发生车祸致使腰部受伤瘫痪,事故发生后,老板拒绝承担责任,蒲国勇自己垫支医药费46000多元。因老板未办理工商执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蒲国勇因工受伤性质不予认定。无奈之下,他向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及时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委托巴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蒲国勇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蒲国勇为二级伤残,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蒲国勇在非法用工单位阳大利受到事故伤害,阳大利应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对申诉人蒲国勇给予一次性赔偿,故依法作出了以上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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