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山庄在本单位院内搭建蒙古包,责成山庄主管基建的负责人通过承揽该项工程干铁活的领班找来木工王某。当时口头约定由王某自带工具负责做蒙古包工程的木工活,山庄每天给付40元劳动报酬。一天下着小雨,工程负责人指派王某去帮干铁活。王某在往蒙古包上铁板时,因下雨板滑砸致双脚后跟跟腱断裂。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据王某申请,认定其为工伤。但该山庄不服,以王某并非其职工,伤是私自帮铁工干活时造成,而且王某伤后除支付其治疗费外已一次性给付5000元,不应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为由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认为王某与山庄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判决撤消劳动行政部门对其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行政部门不服,认为山庄虽然没有与王某签定劳动合同,但以日工资形式发放劳动报酬,有具体工作内容,王某服从于山庄的工作安排,属于临时用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应认定工伤。据此理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起上诉。
本案反映出确认承担事故责任主体的问题,即是工伤事故责任还是民事伤害责任对受伤害者本人来说,根据工伤保险的无责任赔偿原则,他们都毫无疑问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他们都是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遭受的事故伤害,所以与他们存在劳动关系或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主体首先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承揽关系,所以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用工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不签定劳动合同的现象随处可见,特别是非公企业。或者以签定经济承包合同、承揽合同、劳务合同等等五花八门的形式否认劳动关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同样适用《劳动法》。因此,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即使没有劳动合同证明,用人单位同样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无责任赔偿,这与建立在平等主体关系上的民事责任赔偿有着本质的区别。很显然,在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的问题上,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则非常重要。那么,究竟什么是劳动关系呢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界定什么是劳动关系,因此,在确定双方关系时,目前主要分歧就集中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问题上。换言之,就是集中在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因付出劳动或劳务和支付报酬而建立的法律关系是否必然为劳动关系
无照企业打工工伤赔偿案例
日前,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令非法用工单位阳大利在2004年8月26日前支付给伤残职工蒲国勇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76972元。
2002年8月,29岁的蒲国勇从四川泸州到重庆市巴南区做工,在长陵酒家及大江农家乐开车从事采购服务工作,2003年5月11日下午3时左右,蒲国勇在发动汽车时发生车祸致使腰部受伤瘫痪,事故发生后,老板拒绝承担责任,蒲国勇自己垫支医药费46000多元。因老板未办理工商执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蒲国勇因工受伤性质不予认定。无奈之下,他向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及时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委托巴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蒲国勇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蒲国勇为二级伤残,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蒲国勇在非法用工单位阳大利受到事故伤害,阳大利应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对申诉人蒲国勇给予一次性赔偿,故依法作出了以上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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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一般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一名仲裁员成立的,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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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案例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11一般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X负伤前的本人月工资; 2、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各地不一样,上海是3个月的上年度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停工留薪期内,每天有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各地不一样,上海是20元/天); 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还有外省市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各地不一样,上海是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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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案件一案不再审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28可以向法院起诉工伤赔付,没有一案不再审的问题。 依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含精神损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不过,如果您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受赔偿总额已高于请求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工伤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法院可能会不予支持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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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工工伤死亡赔偿案例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23男、现年38岁、家住陕西省洛南县城关镇罗坡村、银兴组。在快递西北转运中心上班、2017年5月20日下午17时左右发生工伤左腿被传送带夹伤、同时单位安排同事送往就近的医院就诊“左下肢挤压伤、心肌供血不足”到2017年6月24日早上8点左右医院下发患者死亡通知单“临床诊断:1、左侧下肢挤压伤2、坐大腿皮下积液3、心肌缺血。死亡原因:猝死”现家属与医院交涉医院推卸无责、快递公司推卸人负工伤送医院救治应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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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如何认定及赔偿案例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4-08一、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要件。确定某一事故是否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是否应按无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工伤事故要件: 1、职工与用人单位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2、职工必须有人身损害事实; 3、职工的损害必须是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 4、事故与职工受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5、事故不是由于职工自身故意引起的。 二、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1、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