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诉讼之体是什么
所谓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
二、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具体诉讼程序如下:
首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等待法院受理立案。
其次,在法院立案之后,应在举证期内提交相关证据,一般将通过普通一审程序审理案件。
再次,等待案件开庭时会进行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法院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择日宣判。
最后,对案件判决结果不服时可以在上诉期内申请上诉,上诉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再审。
注意,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
(二)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完成审查程序,并编制了债权表,或者对法律、法规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完成了调查公示程序。
(三)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并予公示的债权清单或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管理人不予确认的。
三、破产债权争议诉讼是确认之诉吗?
对破产债权争议诉讼的性质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是给付之诉,其二认为是确认之诉。认为诉讼属于给付之诉的主要理由是:债权人提起诉讼的目的不是仅仅为了确认债权,而是为了在破产程序中获得给付清偿,所以从诉讼最终目的的角度看应当属于给付之诉,而且当事人也确实是通过这个诉讼才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了清偿。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破产债权争议诉讼的性质是确认之诉。
在破产程序外,债权以个别清偿的方式实现,债权人当然可以提出个别给付诉讼请求。这时的债权争议诉讼,确认债权是作出给付判决的前提,即债权的清偿给付以其得到确认为前提,而获得给付为该诉讼中债权确认的直接目的。所以,债权争议的诉讼既具有确认之诉的性质,也具有给付之诉性质。在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是给付,而债权的确认又与给付无法分离时,债权的确认之诉就被给付之诉所吸收,确认之诉不必再单独进行,否则就会造成诉讼的浪费,债权争议诉讼的性质自然属于给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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