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营业执照?[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1份
工商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原劳社部令第1号)第七条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
银行开户许可证?[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1份,无固定格式。
银行金融机构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原劳社部令第1号)第七条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
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1份
公安部门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原劳社部令第1号)第七条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4
参保人员身份证?[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1份
公安部门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原劳社部令第1号)第七条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5
参保人员明细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加盖参保单位公章)及电子版各1份(Excel)
参保单位自行填写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原劳社部令第1号)第七条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6
信息申报汇总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加盖参保单位公章)
参保单位自行填写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原劳社部令第1号)第七条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7
参保缴费承诺书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加盖参保单位公章)
参保单位自行填写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原劳社部令第1号)第七条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8
参保人员工资册?[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加盖参保单位公章),无固定格式。
参保单位自行填写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原劳社部令第1号)第七条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9
上年年度财务报表?[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加盖参保单位公章),无固定格式。
参保单位自行填写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原劳社部令第1号)第七条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沈耀红
<!--
-->
1个工作日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沈耀红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225503-->
无具体规定-->
1个工作日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单位满足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齐全;3、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内容完整、正确,符合规范。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仁媛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225503-->
4个工作日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2、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4、需要现场审查的事项,其实施程序是否合法,评审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敖银兴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912991-->
1个工作日
1、受理、审查环节是否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办理;2、受理环节资料接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审批资料是否齐全、签署是否规范、明确。
符合条件的,做出符合条件的决定;做出不符合条件决定。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沈耀红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225503-->
无具体规定-->
5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拷贝电子版的扣款表,出具缴费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沈耀红
-->
2个工作日
拷贝电子版的扣款表,出具缴费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分厅二楼社保大厅基金征缴窗口(5-7号)窗口(兴义市兴泰街道办建设路22号)。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2
法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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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
法定依据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4
法定依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县两级机关行政审批与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黔府法发〔2014〕31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附件3《贵州省市、县两级机关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目录》第56项企业工伤保险缴费登记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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