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构成既遂怎么判
1、《刑法》中没有规定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只规定了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构成该罪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该罪的主体主要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怎样判断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1、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行为中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
2、成立滥用职权罪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3、要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肯定是要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其次要求滥用职权的行为同时造成了重大损失,否则的话也不能以本罪论处。而这里的重大损失,一方面包括了有形的损失,另一方面也包括了无形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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