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费用不能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17:43:38 450 人看过

在常州收过新房的业主应该都知道,2008年3月24日是一个界限,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金额差别很大。分别为30元/平和120元/平,100平方的房子就相差了9000元!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后,哪些费用又不能从中支取呢?

根据规定2008年3月24日后取得土地的常州住宅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业主交存。交存标准为:配备电梯的商品房,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交存;不配备电梯的商品房,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交存。

2008年3月24日以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项目,业主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交存,开发建设单位按小区总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交存。

现在基本上在售的新小区都是2008年以后拿的土地,并且配备了电梯,所以业主交付时需要缴纳120元/平的公共维修基金。

那么,哪些费用不能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取呢?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及住宅专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占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后发生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6、其他不应列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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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3日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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