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一方在履行债务时,另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时,己方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直到对方自己的债务得到清偿。这是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在双方未达成一致之前,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其自己的义务,即使对方已经履行了其自己的义务。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不能履行的,己方可以拒绝履行。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内容或者合同基础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并要求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不安抗辩权中,当事人应当首先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合同内容或者合同基础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如果对方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其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撤销的请求将被驳回。
然而,不安抗辩权并非绝对。在某些情况下,不安抗辩权可能会受到限制。例如,如果不安抗辩权是在对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提出的,那么该权利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此外,不安抗辩权也可能会受到合同条款的限制,例如某些合同条款可能会明确规定对方当事人不得提出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适用不安抗辩权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这段话阐述了不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内容或者合同基础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并要求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在适用不安抗辩权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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