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人提交的纸质证明材料应按要求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一进行签字、盖章确认。按顺序统一用A4纸制作成册。培训证书应加盖核发机关职业培训证书专用章和钢印(照片直接打印在证书上的除外)。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报济南局药品营销人员受理登记备案机构。其中《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表、《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汇总表需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电子版。(二)备案人员在提交资料之前,一定要认真核对自己填写的书面资料与其他证明材料以及电子资料内容是否一致。营业执照、药品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有关内容应该一致(含许可证副本变更记录)。(三)所有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借用、租用甚至盗用他人的资质证明材料;或者制造假公章、假身份证、假许可证、假执照、假培训证书以及过期失效的营业执照、药品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进行备案的,不予备案,并记录“不良行为”档案,五年内不受理其备案申请。未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可随时到济南食品药品行业教育中心报名,教育中心将及时分批组织药品营销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四)凡违反《药品管理法第76条规定,经销假劣药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营销人员,十年内不得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五)在省内其他市局已经备案的,再备案、变更备案仍在原备案单位进行。(六)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期限不应超过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培训资格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备案期限与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期限一致。
(一)加盖企业原印公章的《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表(附件1)和《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汇总表(附件2EXCEL格式);(二)加盖企业原印公章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三)加盖企业原印公章的营销人员的法人委托授权书复印件或原件(内容包括:授权销售品种、地域、期限,营销人员身份证号码,企业原印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人员身份证号在系统中具有唯一性,即营销人员只能在一家合法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四)职业技能鉴定部门颁发的药品营销人员的培训证书或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五)营销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办人提交的纸质证明材料应按要求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一进行签字、盖章确认。按顺序统一用A4纸制作成册。培训证书应加盖核发机关职业培训证书专用章和钢印(照片直接打印在证书上的除外)。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报济南局药品营销人员受理登记备案机构。其中《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表、《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汇总表需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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