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分店)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单位:a)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b)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经营企业;c)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无上级主管单位承担质量管理责任的药品经营实体。2)具有依法领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3)企业经过内部评审,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4)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日期为准,下同)。
二、办理材料
填写申请书按照填表要求,用黑色钢笔填写或打印,内容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申报材料须真实、完整、清晰、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公章;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指定(委托代理人)签字;提交复印件的,原件核对后退回。
申报材料须真实、完整、清晰、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公章。
申报材料须真实、完整、清晰、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公章。
申报材料须真实、完整、清晰、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公章。
申报材料须真实、完整、清晰、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公章。
申报材料须真实、完整、清晰、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公章。
申报材料须真实、完整、清晰、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公章。
申报材料须真实、完整、清晰、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公章;注明详细地址(楼层及房号)和营业场所布局以及面积
申报材料须真实、完整、清晰、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公章。
申报材料须真实、完整、清晰、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公章。
申报材料须真实、完整、清晰、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德庆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县行政中心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相关部门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准证书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德庆县德庆大道综合服务中心大楼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德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5年)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单位: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2.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经营企业;3.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无上级主管单位承担质量管理责任的药品经营实体。(二)具有依法领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三)企业经过内部评审,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四)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日期为准,下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移送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认证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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