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三十二条凡本州行政区域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6个月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在6个月以内未提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五条根据借款人不同的贷款用途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九)购买自住商品房、保障性用房、二手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时限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
建造、翻建、增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贷款时限为相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或取得所建造、翻建、增建住房产权证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户口册?[示范文本下载]
审核原件、收复印件2份
公安机关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向管理部提交下列公共材料:(二)借款人、抵押人或担保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二份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双面复印;户口簿提供首页及借款人、关系人所在页面,不在同户籍的还应提供相关的关系证明;借款人及配偶或抵押人、保证人及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可提供军官证、士兵证明)。
2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收原件2份。申请表内单位证明栏加盖公积金缴存单位公章。
公积金管理中心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向管理部提交下列公共材料:(一)《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申请审批表》二份。
3
身份证?[示范文本下载]
审核原件、收复印件2份
公安机关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向管理部提交下列公共材料:(二)借款人、抵押人或担保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二份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双面复印;户口簿提供首页及借款人、关系人所在页面,不在同户籍的还应提供相关的关系证明;借款人及配偶或抵押人、保证人及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可提供军官证、士兵证明)。
4
工资收入证明?[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2份
申请人工作单位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向管理部提交下列公共材料:(三)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借款人、配偶的职业及工资等经济收入情况证明原件。(四)抵押人及保证人的工资等经济收入情况证明原件。
5
婚姻证明材料?[示范文本下载]
审核原件、收复印件2份
民政部门、申请人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向管理部提交下列公共材料:(六)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6
信用报告?[示范文本下载]
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人民银行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向管理部提交下列公共材料:(七)借款人(担保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原件各一份
7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政府审批文件?[示范文本下载]
审核原件、收复印件2份
住建部门、县(市)、乡(镇)人民政府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根据借款人不同的贷款用途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借款人翻建、增建自住房需提供规划、住建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示范文本下载]
审核原件、收复印件2份
国土部门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根据借款人不同的贷款用途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借款人翻建、增建自住房需提供原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证明
9
《房屋建造合同(或协议)》?[示范文本下载]
审核原件、收复印件2份
申请人自行提供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根据借款人不同的贷款用途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借款人翻建、增建自住房需提供房屋建造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0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明(书)》?[示范文本下载]
审核原件、收复印件2份
住建、国土部门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根据借款人不同的贷款用途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借款人翻建、增建自住房需提供合法、有效房屋作抵押
11
公积金清单?[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2份
公积金管理中心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向管理部提交下列公共材料:(五)借款人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公积金缴存余额清单。
12
《评估报告书》?[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房屋评估机构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根据借款人不同的贷款用途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借款人翻建、增建自住房需提供管理部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房屋《评估报告书》也可申请办理公积金住房贷款。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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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查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薛富华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120026-->
3-->
当场
符合《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1、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
2、信用报告逾期未超出近2年内连续6期累计12期;
3、还款金额未超出家庭收入50%;
4、贷款比例不超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贷款金额不高于40万、贷款年限未超出30年(贷款年限延长至退休后5年);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造合同(或协议)》、《评估报告书》真实有效;
6、原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证明真实有效;
7、申请贷款时限为相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或取得所建造、翻建、增建住房产权证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薛富华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120976-->
3-->
1个工作日
符合《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试行)》规定:1、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2、信用报告逾期未超出近2年内连续6期累计12期;3、还款金额未超出家庭收入50%;4、贷款比例不超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贷款金额不高于40万、贷款年限未超出30年(贷款年限延长至退休后5年);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造合同(或协议)》、《评估报告书》真实有效;6、原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证明真实有效;7、申请贷款时限为相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或取得所建造、翻建、增建住房产权证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现场调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官文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120976-->
2个工作日
符合《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试行)》规定:1、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2、信用报告逾期未超出近2年内连续6期累计12期;3、还款金额未超出家庭收入50%;4、贷款比例不超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贷款金额不高于40万、贷款年限未超出30年(贷款年限延长至退休后5年);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造合同(或协议)》、《评估报告书》真实有效;6、原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证明真实有效;7、申请贷款时限为相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或取得所建造、翻建、增建住房产权证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下载]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实地查看抵押物真实性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胡兴照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120976-->
4个工作日
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资料是否符合业务办理的要求,以及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拟建议准予行政许可、拟建议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官文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120026-->
3个工作日
确认审查环节的结果
1、准予行政许可的在《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申请审批表》、委托贷款通知书中签字、盖章;2、不予行政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薛富华
-->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发放《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申请审批表》、委托贷款通知书;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薛富华
-->
1个工作日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发放《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申请审批表》、委托贷款通知书;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厅银行窗口(机场大道中段公积金业务大楼),1路、13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站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西南州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三十三条贷款额度按不高于其所购、建自住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的70%确定;大修自住住房按不高于其大修房屋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的70%确定。根据现阶段房地产市场价格,购、建造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限额暂定为40万元;大修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限额暂定为15万元。
2
法定依据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三十四条贷款期限。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贷款年限可延长至退休后5年。
3
法定依据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三十五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标准。
4
法定依据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三十六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填写《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本州内的住房作抵押。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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