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发冲冠致人重伤,竟然只为一个箩筐?记者28日从惠州相关部门获悉,近日博罗法院宣判了因一个箩筐引发的血案,为帮同乡要回箩筐,冯某将他人打至重伤,收获冲动的惩罚,因故意伤害罪,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
冯某,48岁,老家在广西崇左,近年一直在博罗园洲种植蔬菜营生。今年8月9日下午,冯某和另外一个朋友一同到老乡老赵家吃饭喝酒。席间,老赵提到他一个装菜的箩筐被同市场的邓某拿走了,前几天去要对方一直不肯还。
冯某和朋友表示吃过饭就去帮他把菜筐要回来。下午4时多,老赵和其他朋友先去找邓某理论,冯某随后也到了邓某住处,在门口看见老赵和邓某在争一个菜筐。冯某立刻上前帮老赵抢,没想到却被邓某抓伤了手臂。
冯某一气之下夺过邓某手中的碗,朝他眼睛砸了过去,导致邓某当场血流满面。经鉴定,邓某的伤势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属七级。
事后,冯某家属与被害人邓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邓某10万元并取得了他的谅解。
博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宽处罚,遂对冯某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宣判后,冯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贩卖危险物品的相关案例
2019年5月22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梧桐街道安监站有关案件线索的报告后,立即会同市场监管局、梧桐街道安监站相关执法人员赴桐乡市环城北路钱家木桥墙门头9号进行核查。现场发现,陈某正用自制加油车(一辆载有加油机的牌号为D6L96的三轮车)为牌号为一辆别克轿车进行加油。执法人员当即责令陈某停止加油,抽样取证后,依法查封扣押现场自制加油车(车内有750升油料)。同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对陈某所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陈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自制加油车,以6元/升的销售价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经营活动;经抽样油料送检,确认为危险化学品汽油。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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