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约是与别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达。要约的有效条件如下:
1、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所谓订立合同的意图,就是要求在要约中包含希望,并决定与对方签订合同;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签订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一般认为,要约应该发给特定的人,即要约人想和别人签订合同的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确定,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含在要约中,受要约人可以决定是否同意订立合同并作出承诺;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只有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才能了解要约内容,决定是否承诺;
5、要约应明示发出。
要约的特点是什么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
(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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