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1 03:00:11 231 人看过

(一)第三人承受移转的债务,对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

(二)债务所附之抗辩权移转于第三人。

(三)附属于所移转债务的从债务亦由第三人承担。

一、质权是担保物权吗

不属于担保物权。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适用

债权债务概括移转是指把全部或某一特定的债权、债务全部移转给受让人,而不仅仅是权利或义务的移转。

1、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应适用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对于规定的不得进行转让的债权,例如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进行转让的、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进行转让的、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进行转让的债权等,不得进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有关债权人对债务受让人的抗辩权的规定,即债权人对债务受让人可以对原债务人的一切抗辩事由对抗之。

3、债务受让人抗辩权规定,对于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也同样适用。债务的受让人因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一切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所以债权债务转让人的一切权利也一并转移于受让人,转让人的抗辩权自然也转移于受让人。

三、合同承受的定义

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移转给第三人。合同承受,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

2、所承受的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或者仅承担义务,或者仅享有权利,单务合同的移转不是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3、原合同出让人必须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协议;

4、合同承受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承受的效力是指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承担,原合同当事人脱离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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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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