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源化学爆炸事故最新进展,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怎么处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10:36:21 208 人看过

山东滨源化学爆炸事故最新进展2014年3月,被告人李*祥在利津县注册成立了**滨源化学有限公司,李*祥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厂内新建项目年产2万吨改性型胶粘新材料联产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2015年8月19日,该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被告人邓*振担任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同年8月下旬,**滨源化学有限公司拒不执行政府关于未取得试生产批复之前不得试生产的通知要求,在不具备试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李*祥批准,擅自进行混二硝基苯装置投料试车。8月28日、29日,该公司先后两次投料试车,均因硝化机控温系统不好、冷却水控制不稳定以及物料管道阀门控制不好,造成温度波动大,运行不稳定停车。8月31日16时38分,该公司进行第三次投料,装置仍运行不稳定,22时24分再次停车。为防止硝化再分离器中混二硝基苯凝固,车间操作人员将硝化再分离器下部物料放净管道上的法兰拆开,打开放净管道阀门,物料自拆开的法兰口处排向一楼水泥地面,在冲击力作用下起火燃烧,火焰炙烤附近的硝化机、预洗机等设备,使其中含有二硝基苯的物料温度升高。当晚23时19分引发重大爆炸事故,导致公司职工及其他单位施工人员13人死亡、1人重伤、17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并造成经济损失4326万元。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怎么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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