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搜查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节搜查
第一百零九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第一百一十一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检查的侦查活动。
一、搜查的法律基础:任何单位、个人有义务按照公检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二、搜查的目的和任务:
1、发现、收集犯罪证据;
2、查获犯罪嫌疑人。
三、搜查的构成要件:
1、搜查主体:侦查人员。
A.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B.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不含医师]进行。
2、搜查对象:
(1)两类人:
A.犯罪嫌疑人【没有限制】;
B.可能隐藏罪犯、罪证的其他人。
(2)四个地方:
A.身体;
B.住处;
C.物品;
D.其他有关地方[其他场所]。
四、搜查的程序规则:
1有证搜查:侦查人员可以在勘验、检查时进行搜查或者单独进行搜查。
A.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B.应当责令其在搜查证上签字、捺手印;拒绝时应当注明。
2、在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根据居留证、逮捕证]也可以搜查;非紧急情况,仍应当出示搜查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7条规定,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3、须有见证人在场【不能秘密搜查】。搜查时应当有以下人员在场:
A.被搜查人【除在逃外应在场】;
B.被搜查人家属【除在逃外应在场】;
C.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
4、搜查笔录的签章人:
A.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见证人;
B.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在逃、拒绝签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搜查在应城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因此并不是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去搜查,只有相关单位批准之后才可以进行搜查,并且在搜查的过程中要充分的尊重个人的权利,例如对于妇女身体搜查时,下游女工作人员来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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