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个月大女婴在医院输液后猝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21:42:11 448 人看过

前天,八个月大的女婴晨晨(化名)在亦庄同仁医院输液后猝死。婴儿家长认为,孩子死亡系院方输液前未做皮肤测试且抢救不及时所致,院方则表示所注射用药“不常规做皮肤测试”,目前已与家长协商沟通,孩子死因还需进一步的调查才能认定。晨*妈说,6月11日中午,晨晨开始不吃奶,还有些变声,下午2点左右,他们带晨晨来到亦庄同仁医院儿科就医。晨晨的病历上显示,当时的主治医生吴*夫诊断孩子症状“音哑、无吐泻、无麻疹”。吴*夫要求家长给晨晨验血。半小时后,验血结果显示晨晨血象高,后医生检查晨晨的嗓子发白,称“有炎症”,便为晨晨开药进行头部静脉输液。

晨*妈说,输液不到五分钟,晨晨便出现脸色苍白,嘴唇发青等症状,又过了五分钟后,开始不停放屁。晨*妈赶紧叫来值班护士,护士发现晨晨有点发烧,就让家长去量体温,在量体温不到两分钟的时间里,晨晨突然腿一伸,没了呼吸。这时,护士把晨晨抱到抢救室。病历上显示,经过30分钟抢救,晨晨猝死。

“医生在给孩子输液前,没有询问孩子的过敏史,也没有给晨晨做过皮肤测试。”晨晨的家长说,孩子出现心脏缺氧状况,医院也未作应急处理、抢救不及时,并且篡改了病历。

记者看到,晨晨的处方上显示,晨晨注射用药为葡萄糖注射液、注射用乳糖酸阿奇霉素以及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亦庄同仁医院医政处张主任表示,注射用乳糖酸阿奇霉素属于一种红霉素,不常规进行皮肤测试,此情况适用于幼儿;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是一种激素,也不需做皮试。

亦庄同仁医院李*长表示,目前,晨晨的死亡原因并不确定,还要对输液过程中的用药选择、药量、方式、速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调查,“最好进行尸检”方能最后认定,现正与家属进行协商沟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12: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病历相关文章
  • 走出医院大门即母死婴伤
    3月25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拘役二个月。2010年11月7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章某驾驶小型客车,在经过永丰县妇幼保健院门前路段时,与手抱婴儿刚出医院大门的行人李某发生碰撞,被告人章某立即将李某母婴送进医院进行抢救,但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罪行。经永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章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章某主动积极地与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协商,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68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谨慎驾驶,造成被害人李某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被告人章某案发后能主动积极的救治伤员并到公安机关坦白罪行,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又取得了
    2023-06-08
    469人看过
  • 患者在医院就医期间输液过敏死亡,医院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一、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才能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请及时将病历邮寄给我们,我们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存有上述过错的才承担责任。二、处理医疗纠纷程序,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2、搜集病历之外的其它全部证据,封存监控;3、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起诉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三、无论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
    2023-05-03
    120人看过
  • 仙游5个月男婴就医19小时后死亡家属质疑医院
    记者随后向仙游县医院了解情况,医务科游德亮科长告诉记者,男婴送到医院,小儿科的医生检查后,已意识到病情的严重性,并把孩子送到重症监护病房,同时抽取血样,实施急诊全套检查。吃完母亲喂的隔夜米糊后患病,家属质疑医院未及时通报病情,院方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善后东南网-海峡都市报4月23日讯(本网记者蔡学伟龚凡)5个半月的男婴,吃了隔夜米糊后,出现腹泻、眼睛上翻等不适症状,随后被送往仙游县医院救治,医院进行19个小时的治疗后,死在了病房。亲属质疑医院在孩子住院期间,未告知孩子具体病情。医院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昨日上午,医患双方就孩子的善后问题进行磋商。家长:抽血、做CT后,医生未告知检查结果“孩子死后,医生才向我们具体解释孩子的病情。”孩子母亲肖丽李告诉记者,她住在仙游县枫亭镇斗北村,19日下午5点半左右,她给孩子喂了隔夜的米糊。大约7点左右,孩子出现不安症状,晚上8点半左右,眼睛上翻,随后又
    2023-06-05
    434人看过
  • 大龄妇女赵某怀孕8个月胎死腹中,涉事医院承担责任么?
    简介:大龄妇女赵某怀孕8个月胎死腹中,涉事医院承担责任么?朗慧医疗律师精典案例。内容:2015年7月,大龄妇女赵某发现自己有了身孕,自己喜悦,全家跟着高兴,企盼着小生命早日到来。为了保证母子安全,孕妇在省城三甲医院妇产科办理了定期检查及生产手续。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婴儿临近出生一个月时,胎死腹中。孕妇一气之下,聘请医疗律师把医院诉讼到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赵某因停经31周、双下肢水肿1周、加重2天于2016年2月16日到三甲医院就医,诊断为“晚期妊娠、妊娠糖尿病、妊娠高血压疾病”,经给予降糖、降压对症治疗后于2016年2月23日办理出院,出院医嘱为“诺和锐特充6单位,三餐前皮下注射,来得时6单位睡前皮下注射,监测指尖血糖,密切注意血压及血糖变化,定期产检,病情有变化随诊。”2016年3月10日,赵某到三甲医院就医,诊断“晚期妊娠、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合并糖尿病”,住院6天办理出院。2
    2023-05-07
    192人看过
  • 在医院输液做了皮试过敏了医院有责任吗
    皮试是测试患者对药品是否过敏的试验,皮试结果显示患者对药物不过敏的,如果输液时药物过敏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一般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是医院方面的过失,医院是有责任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条件如下: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2023-06-13
    331人看过
  • 夫妻离婚8个月大婴儿应该归谁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因素1、子女利益最大原则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决定性因素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是“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更是明确地规定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由此可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无疑是人民法院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首要原则,同时也是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2、其他因素其他因素中主要包括两大类因素,即物质类因素和精神类因素。首先,物质类因素。主要包括: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离婚后双方的居住环
    2023-06-12
    259人看过
  • 男子胃疼输液死亡,怎么追究医院责任
    3月26日,西安发生一起男子胃疼输液死亡的事件,据媒体报道,该男子平时在工地搬砖,身强体壮。当日他感到胃部不适,去卫生室看病,结果打点滴没多久就发生意外。男子胃疼输液死亡,据其朋友描述,该男子口吐白沫,已经昏迷在椅子上。医生急忙开始抢救,最终无力回天。而诡异的是,当天医生开具的用药清单“不翼而飞”,找不到了。死者辛某昨天早上因为胃不舒服,就骑着摩托车准备去村卫生室看病,不料发生意外,在输液过程中口吐白沫。卫生室的医生对已经不省人事的辛某紧急进行抢救。在抢救过程中,他拨打了120并通知了辛某的家人。不幸的是,经过120救护人员的现场确认,辛某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而更令死者的家属和朋友不解的是,死者辛某当时注射的液体和病历在事情发生后都“不翼而飞”。死者朋友:“我们来的时候找针,找医生开的药单,啥都不见了。然后隔了两个多小时,大夫才拿出来开药的单子。”男子胃疼输液死亡,死者弟弟则表示:“用药那
    2023-04-21
    88人看过
  • 医院输错了液怎么处理
    83岁的王老先生因胸闷住进某医院,并于当日下午死亡。事后家属发现医院把别人的药输进了老人的身体,遂起诉至法院。虽然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院认定医院在诊疗中存在很多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日前,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该医院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死者家属介绍,2005年1月11日上午,老人因胸闷发烧住进北京某医院检查。医院以“上呼吸道感染、冠心病、心绞痛”收治。当日中午,护士根据医嘱为老人输液,使用药品“甲培新”。证据显示,从患者入院后直到下午3时28分之间,医院没有护理记录,3时30分,老人突感胸闷、气短,院方停止使用“甲培新”,改为使用“硝甘静点”。3时40分,老人突然意识丧失,心电示波呈直线,并于5时50分被宣告死亡。事后家属发现,医院给老人输液使用的“甲培新”药瓶上贴的却是别人的名字。院方承认,“甲培新”原是给另一名患者使用的,因该患者转病房没有用,就留在了护士值班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23-06-05
    305人看过
  • 儿童输液后浑身哆嗦医院赔偿
    小星在输液过程中出现的反应属于自身过敏反应,与德棉医院的处方治疗、输液无关,且医院大夫在给小星治疗、输液过程中操作规范,也无违规、过失之处,不应承担患者的医疗及其它费用。25日,记者从德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到,一名5岁儿童在转院治疗后发生了输液反应,医患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经调解院方赔偿了患者600元治疗费用。9月4日深夜,家住东风家园的5岁儿童小星(化名)因感冒发烧近40℃,其父母带她到德州市人民医院看急诊,经治疗病情逐步稳定,随后该院大夫让小星连输三天吊瓶,小星父母认为到人民医院输液路远不方便,就决定到离家较近一点的德棉医院输液。9月5日早,小星由父母陪同到德棉医院继续输液,医院没有按照人民医院大夫的相同用药继续输液,而是根据患者病情另行用药。小星在德棉医院输了3瓶液体,没想到家一小时后,出现腿疼、浑身发冷、哆嗦等症状。随后小星被送往人民医院急诊科,该院大夫诊断为输液反应,经治疗
    2023-04-26
    224人看过
  • 2个月婴儿因医院不负责死亡赔偿标准
    一、2个月婴儿因医院不负责死亡赔偿标准因人身伤害引起的损害赔偿,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1、确认人身损害事实后,确认造成人身损害的相应的责任,根据责任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2、人身伤害赔偿需要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确认具体的赔偿数额。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3、对于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确认后,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4、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5、人身损害赔偿,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加害方承担。这就是医院承认医疗过错致人死亡的赔偿方法婴儿死亡跟大人死亡赔偿一样。赔偿数额与下列三个因素有关:1、你所在的省份,不同的省份,人均年收入不一样,东西部
    2023-03-25
    232人看过
  • 女婴接种疫苗后死亡医院判赔53万余元
    【案例介绍】湖南蔡某夫妇抱着3个月大的女儿第四次到沅陵县某医院接种疫苗。晚上,他们发现女儿脸发凉,鼻子和口腔有带黏液血丝,当即送医院急救。救治无效,女儿死亡。经蔡某夫妇同意,医院委托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尸检,出具意见为病毒性感染,有可能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农村讲究死者为大,入土为安。蔡某夫妇埋葬了女儿。在与医院协商赔偿的过程中,双方对鉴定意见产生分歧,经协商,双方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然而,该中心以尸体解剖后提取的检材没有保留,仅依据送检的病理切片无法得出死亡原因为由不予受理。蔡某多次找到沅陵县某医院要求赔偿,医院均以蔡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医疗事故为由予以拒绝。蔡某夫妇无奈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责令被告沅陵县某医院举出其医疗行为与原告蔡某女儿死亡无关的证据,包括接种人员的接种证、医院的接种记录等。但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证据。沅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本应严格遵循
    2023-06-08
    313人看过
  • 医院输错液赔偿多少钱
    医院输错液需要看造成的后果是怎样的。如果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那么赔偿费用也相对比较高,赔偿的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等,如果情节比较严重,构成伤残的还需要赔偿伤残补助费。(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
    2023-05-02
    416人看过
  • 私人诊所输液后死亡
    12月27日晚7时,一名9岁的男孩在这个诊所里输液时,因药物过敏被紧急送往枝江市人民医院抢救,12月28日凌晨4时10分,这个男孩就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死者叫罗奇,家属告诉记者,25日晚7时,9岁男孩罗奇因为咳嗽,被父亲带到枝江市胜利路一私人诊所治疗。当班医生杨某(化名)、程某(化名)在为罗奇检查后配置了注射液,由杨某为罗奇输液。大约一分钟后,罗奇告诉医生自己感觉不舒服,全身麻木,随后出现呕吐、脸色发白等现象。医生杨某迅速将针头拔出,并与程某就地实施抢救,同时拨打120电话求援。大约20分钟后,罗奇被120急救车送往枝江市人民医院抢救。经过近9个小时的抢救,26日凌晨4时10分,罗奇被宣告抢救无效死亡。据记者了解,这家诊所由杨某、程某两名女医生合伙经营,她们均取得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医师资格证及行医执照。目前工商部门已勒令该诊所关门停业,卫生监督部门已将该诊所配药室封存,杨某、程某两名女
    2023-06-08
    108人看过
  • 11个月大女婴学走路触电身亡
    11个月大的女婴彭某珍,刚开始学走路,只会喊妈妈两个字。12月19日下午,在出租屋楼下她扶着墙蹒跚地学走路时,不慎摸到了墙边老化的电线,触电身亡。房东说,是我监护不到位造成了孩子死亡;但是,电线老化漏电,连电闸箱都带电了,难道房东就没责任吗?女婴的母亲陈某秀说,她和丈夫要为女儿讨个说法。女婴扶墙学走路时触及漏电电线身亡昨天中午,记者来到厚街镇桥头村,陈某秀和丈夫彭某君就住在村里的出租屋里。丈夫在鞋厂打工,她则在家带孩子。夫妻俩有两个孩子,儿子5岁,女儿彭某珍11个月大。事情发生在12月19日下午1时多。陈某秀带着两个孩子下来晒太阳。我牵着女儿的手,她一步步地在墙壁边学走路;儿子跑远了,我就抬头去看儿子,让女儿扶着消防栓。就几秒钟,我回头看女儿时,只见她左手捏着墙壁边的电线,右手扶在消防栓上,嘴张着。陈某秀意识到孩子可能触电了,她赶紧去抱孩子,孩子哭了两声就没声了。她赶紧送孩子去厚街医院,下
    2023-06-08
    257人看过
换一批
#医疗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病历
    相关咨询
    • 在医院输液给死亡了,输液过敏死亡有赔偿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11
      一诊所医生违反操作规程,对患者进行静脉滴注,导致其出现过敏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河西区法院审理此案后,于日前以医疗事故罪判处该医生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 年过花甲的山东省男子唐某于1995年5月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于2005年5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016年5月26日17时许,唐某在其开办的位于本市河西区某社区平房的医疗站内,为前来就医的许某进行诊治。其间,唐某严重违反常规,未
    • 无证医生给婴儿输液后致其死亡赔偿26万元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30
      无证医生给婴儿输液后致其死亡赔偿26万元河南省安阳市某公司职工医院医生A,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开具处方,并使用科室内备用药物为患者输液,结果导致10个月大的婴儿病情加重,最终救治无效死亡。事发后,婴儿家长B夫妇将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6.2万余元。近日,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据B夫妇起诉称,2005年9月26日晚上,因10个月的儿子C(化名)拉肚子,B夫妇抱
    • 患者到医院输液后出现大咳血,是医院的责任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02
      患者到医院输液后出现大咳血的,医院的医务人员涉嫌医疗事故罪,应先申请医疗事故的鉴定。
    • 住院输液死亡医院是怎样赔偿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02
      要看基础疾病是什么,输的是什么液体,再看有没有起诉赔偿的可能性
    • 在医院输液前做皮试后若不能输液时,能否退药返现金?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05
      当然应当退的的。否则你可以向消协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