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9-02 16:01:07 90 人看过

一、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的区别

1.举证期限是指法院指定或双方约定在某一时期内向法院提供证据,过期的证据不被法院支持。

2.答辩期限是指原告起诉后,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指定答辩期限,让被告提交答辩状。

两者不是一个概念,答辩期限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自后开始的,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一般由法院指定。

二、民事诉讼举证期限是多久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所支持的案件事实进行举证的期限一般为十五日。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举证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即送达举证通知书,从这一点看该规定并无不妥之处。但实务中并非每一个案件争议的焦点都十分明确,一是从诉状中看似争议重大的问题,经被告答辩后予以承认,该部分事实的证据无需再举,二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由人民法院确定,而具体操作中则是承办此案的审判人员,但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时一般是由立案庭人员送达举证通知书,可能会出现“事不对题”的举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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