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能作为赔偿权利人。怀孕期间胎儿受到的侵害只能视为对其母亲的侵害,胎儿母亲是赔偿权利人。胎儿出生后如果是活体即成为婴儿,婴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权利主体,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且对其在胎儿期间受到的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具有溯及力,可以追溯到胎儿期间行使。
律师补充:
侵害胎儿利益的行为往往与一般的加害行为不同,后者通常是直接影响到受害人,而前者除了直接侵害胎儿外,更多的是首先作用于孕妇身上,而后影响到胎儿。而且实践中往往存在侵害孕妇及胎儿权益难以区分,特别是有些费用支出不好厘清的问题。对此较为可取的做法应该是允许孕妇就其损害和胎儿利益损害一并主张救济,这样既符合救济损害的基本法理,践行了民法典的规定精神,也有利于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胎儿出生后,发现其受到的损害是其母亲怀胎期间受到他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他人若具有主观过错,胎儿出生后,作为一个自然人,其当然可以起诉主张相应救济。在孕妇分娩时因为医务人员的诊疗过错行为导致胎儿受到伤害,该胎儿出生后可以依法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原则上应当从胎儿出生时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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