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借贷纠纷,孙某告赢杨某夫妇。因杨某夫妇没有在期限内还款,孙某向呈贡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杨某夫妇名下的一套房产查封,而第三人李某却拿出一份购房协议,称杨某的这套房子他在几年前已经买下,只是没有过户而已。
那么,这套房产究竟应该如何处置呢?孙某、李某及杨某夫妇为此进行了诉讼,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二审此案。
债务纠纷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去年,因一起借贷纠纷,孙某告赢杨某夫妇。法院判令杨某夫妇支付孙某60余万元。由于杨某夫妇没有在期限内付款,孙某向呈贡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呈贡区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3月13日,将杨某夫妇所拥有的位于呈贡雨花毓秀小区的一套房屋予以查封,并在2013年6月26日在查封房屋处张贴公告。
张贴公告期间,并没有人在公告10日期限内联系法院执行局。直到一个月以后,案外人李某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称被执行房屋已被他买下。呈贡区法院两次组织听证会后,驳回了李某的异议。
2013年8月28日,李某再次就执行异议问题,向呈贡区法院提起诉讼。李某起诉称,早在2010年12月,其与杨某夫妇就签署了《房屋买卖协议》,杨某夫妇将名下的雨花毓秀小区房屋及车位转让给他,价格合计86万元。双方约定,在产权证批下来1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协议还约定,只有在杨某夫妇与李某到公证处办理全权委托,确保李某能接到并实际占有房屋及车位,领取相关权利凭证时,李某才向杨某夫妇支付购房款。
这起案件一审期间,李某称在2013年3月13日前,由于国家政策导致他无法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而随后由于孙某与杨某夫妇的债权纠纷房子被查封,使他最终没有过户成功。李某向法庭主张该房子属于他所有。
申请执行人孙某则认为,李某既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也没有实际占有房屋,其与杨某夫妇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
房屋买卖是否真实成争议焦点
案件一审开庭,李某、孙某及杨某夫妇就房屋买卖是否真实这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除《房屋买卖协议》,李某向法庭提交了银行客户回执、个人存款交易明细,以及一份由其为杨某夫妇代办房产证件的委托公证等证据,欲证明自己真实付款,并在孙某申请执行前购买了该房屋。
杨某夫妇对此没有异议。而申请执行人孙某则认为,杨某夫妇与李某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他们委托李某代为办理并领取房产证的委托公证虽然真实,但这仅能证明他们之间发生的真实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而非买卖关系。银行凭证如果真实,也只能证明他们双方还存在资金往来关系。
呈贡区法院一审认为,李某向法庭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银行客户回单等证据,能够证明李某与杨某夫妇在房屋中介的介绍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支付了房款的事实。李某与杨某夫妇未对房屋买卖协议进行公证,而是对办理房屋、车位的产权登记、领取相关凭证等事项进行委托公证,亦符合二手房交易习惯,旨在保护买受人的利益,防止出卖方一房多卖。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杨某夫妇之间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且李某与杨某夫妇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判令停止对有争议的房屋进行执行。
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这起案件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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