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17:29 291 人看过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苏劳社就管[2003]43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各分局(局)、各县(区)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分局(局)、各县(区)局:为做好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认定工作,推动劳服企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苏劳社就管[2003]4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各分局(局)、各县(区)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分局(局)、各县(区)局:

为做好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认定工作,推动劳服企业健康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3]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定程序

劳服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县属企业申请认定为劳服企业时首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过初审合格后,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将企业资料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具体经办机构。市属以上及无主管企业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具体经办机构申请。市劳动保障局具体经办机构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安排人员上门核查,重点核对企业上报资料与原始资料、凭证是否一致;了解下岗失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情况、待遇情况等。核查结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正、副本),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及时将资料退还给企业。

二、提交资料

企业申请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时,应填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书》,并报送下以材料:

(一)早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五)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安置富余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与新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企业签署“与原件核对无”无意见并加盖公章)、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八)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证明);

(九)《职工花名册》

(十)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年检认证

劳服企业应按时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组织的年检认证,年检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对未按时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将暂缓办理有关手续,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附: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做好所得税分离体制改革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推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健康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现就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经济组织。

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招用职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新办企业当年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

新办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的下岗失业人数÷企业当年从业人员总数)×100%

免税期满后,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的下岗失业人数÷企业原年从业人员总数)×100%。

上述安置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是指:

1、在劳动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持有《就有登记证》的人员,包括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有就业要求并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

2、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者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并持有《就业登记证》的人员。

3、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转换职能、精简机构中分流的,与原单位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新单位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三)有严格的企业管理制度,产权明晰,能正确核算企业的盈亏,财务机构和财务制度健全;

(四)接受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申报认定的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应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可以处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不再受理。在3年内的任一年度申请,均以申请当年企业实际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计算安置人员的比例;经审核符合减免条件的劳服企业,被认定为劳服企业之前的年度视同已经享受减免的年度,从被认定的年度起,按照剩余的期限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在申请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时,应填写《江苏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表样附后),并附报下列资料:

1.申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企业职工名册》(表样附后);

5.与下岗失业人员签定的劳动或劳务合同,工资报表,下网失业人中的《就业登记证》;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清单;

7.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二)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肥理申请报告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批复并下发由劳动保障部统一监制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三、下列单位不予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一)主辅分离企业产权界定不够清晰,又无新的经营业务和场所。

(二)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类机构、企业,各类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

(五)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特殊行业。

(六)专门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

(七)各类中介机构。

(八)各类上市公司。

(九)其他经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税地税局不予认定的企业。

四、其他规定

(一)本通知仅适用于内资企业。

(二)本通知中所述的新办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新办企业的界定,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三)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同省劳动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江苏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样式)

2、《企业职工名册》(样式)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局

二OO三年十一月十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3日 07: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就业相关文章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发布文号:苏劳社医管[2004]1号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精神,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自身利益,做好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对促进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保护女职工特殊生育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各地要从落实“三个代表”的高度出发,以对参保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二、各地要加强对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的指导,继续加大工伤、生育保险的扩面工作力度,加强工伤、生育基金征缴监管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强化服务观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工作水平。三、为切实加强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根据
    2023-06-06
    142人看过
  • 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防盗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处室、直属单位:年终将至,为切实加强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2008年元旦、春节和市人大、政协两会期间的平安稳定,预防盗抢案件和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结合《关于开展平安机关创建活动的意见》(锡劳社[2007]19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局防盗防火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防火防盗安全工作的领导。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定要以对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防盗抢和冬季防火等安全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进一步强化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大元旦、春节和市人大、政协两会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管理力度,切实将各项防范工作做细、做深、做实,确保安全与稳定。二、积极开展好各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采取有效手段,加强防火、防盗、防电、以及饮食、交通等安全防范知识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要广泛宣传安全防范知识
    2023-06-07
    271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批复【发布部门】浙江省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浙劳社厅字[2005]148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5.08.23【实施日期】2005.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保险【唯一标志】16845104【全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5]148号)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金市劳〔2005〕8号)收悉,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就革命伤残军人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批复如下:一、革命伤残军人转业、复员为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的,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法规政策规定处理。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
    2023-06-09
    288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关于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从“三个代表”的高度,结合实际,抓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止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现象的蔓延。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苏劳社薪[2003]1号二00三年一月二十日)各市、区劳动保障局、总工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区各主管局(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各直属单位: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本市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欠薪的定义:欠薪是指企业未按规定按月足额支付职工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的行
    2023-06-09
    439人看过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工资工作调研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全面完成今年企业工资的各项工作,同时研究明年的企业工资工作思路,省厅拟定了有关调研提纲,请各地就本地企业工资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明年及今后一段时间工作思路和对策措施等,并结合劳动保障部的调研提纲认真开展调研。同时,经厅领导同意,拟定于10月29日和11月上、中旬,分片召开地区企业工资工作调研座谈会。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局长和工资科(处)长参会。二○○四年十月二十日企业工资调研提纲一、工资宏观调控:本地区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最低工资保障等制度的实施情况;开展工资收入分配监督检查情况;探索建立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的可行性。二、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本地区按要求建立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控、欠薪报告、保证金、连带责任追究、公开曝光、信用管理等重要制度和办法的情况;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三、内部分配改革:本地区企业人才收入分配
    2023-04-22
    249人看过
  •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部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宁劳社就管[2008]1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市劳动保障部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对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信贷支持。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可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认定后,由银行独立审贷,并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由市财政部门贴息50%。二、鼓励各类资本参与中小企业创业载体建设。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对免费或以低于当地同类场地市场租金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场地、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园区(创业基地)的,三年内政府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数额按照入园中小企业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本市户籍人员数核定(入园中小企业需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
    2023-04-22
    293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单位下派干部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级各单位、部属有关单位:一、参加省级基本医疗保险的下派干部的就医,可参照驻外地工作学习3个月以上人员处理,在下派居住地附近选择3家不同等级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其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浙劳社医[2001]98号)有关规定予以报销。下派干部下派后,其所在单位应持有关材料到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及时办理备案手续。二、下派干部下派期间,除可在下派所在地就医外,回杭时因病确需,可继续凭《浙江省省组单位医疗保险证历本》和医疗保险卡,在省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冀劳社办[2003]2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2023-08-17
    195人看过
  •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劳动关系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洋浦人事劳动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劳动关系,明确用工主体,纠正部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对劳动关系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商品生产商或代销商以某一商场的营业执照进行联营或代销产品业务,且在出售商品时,使用该商场税务票据,并由该商场统一申报缴纳各种税费的,应视该商场为经营主体,并由该商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二、建筑施工、矿产、农业开发、商场开发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经营权、柜台或场地,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所招用的劳动者,由发包或者出租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组织或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情形,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符
    2023-06-10
    179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厅局属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方案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部门:按照《河北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厅局属企业改制中有关审批权限、程序的通知》冀国企办[2004]6号文件通知精神。现就省直厅局属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方案备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安置方案的编制内容。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要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省属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与职工安置费用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226号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职工安置方案,认真测算有关费用。二、职工安置方案的备案程序。1、改制企业将制定的职工安置方案报主管厅局审定;2、改制企业将职工安置方案、主管厅局审定意见连同省直厅局属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备案表一同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收到上报的材料后,对材料中不符合政策规定或程序不合法的,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回复改制企业,改制企业应根据回复意见作出修
    2023-06-09
    356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5年全省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做好2005年全省再就业培训工作,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开展,现就2005年全省再就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从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实际需要出发,以强化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为主线,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培训经费为保障,以提高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能力为目标,按照《2004——2006年江苏省再就业培训规划》,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二、目标任务(一)力争全年再就业培训40万人,培训合格率达90%,培训后一定期限内再就业率达60%以上;(二)创业培训2万人,创业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成功创业率达50%以上,平均每创办一个企业,开发就业岗位3个以上。三、工作重点(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把再就业培训摆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作的重要位置。1
    2023-08-17
    152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冀政[2004]14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动我省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企业年金是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企业自愿实施的养老保障行为,是企业全面薪酬福利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改善企业内部分配结构,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同时可以积累资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发展企业年金是一件利国利民利企业的好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意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提高社会各界对企业年金重要性的认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为发展企业年金营造良好社会氛
    2023-06-10
    259人看过
  •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企业试行劳动保障政策顾问服务制度的意见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企业:为了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云南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企业试行劳动保障政策顾问服务制度。现就试行劳动保障政策顾问服务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创新机制,积极建立企业劳动保障政策顾问制度企业劳动保障政策顾问服务制度,是指由企业聘请的劳动保障政策顾问对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代理企业办理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的具体事务,帮助企业建立劳动保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辖范围内企业建立劳动保障政策顾问服务制度工作的指导,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劳动保障事务方面遇到的问题;各类企业要把建立劳动保障政策顾问服务制度工作纳入企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各类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
    2023-06-10
    257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21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协助税务部门研究落实。地方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抓紧完成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和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工作,以保证上述《通知》的有效实施。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1990年66号令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税收政策,经商劳动部同意,现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政策统一明确通知如下:一、对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不包括国营、集体企业中辞退的合同制职工及精减下来的富余职工、正在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待
    2023-06-10
    215人看过
  •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社会保障和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黑劳社发[2008]36号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和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做好地震灾区来我省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和就业援助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灾区来我省务工人员的调查摸底和认定工作。各地要立即组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辖区内来自灾区务工人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凡是来自地震灾区务工人员,凭地震灾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发放的相关证明对其进行身份认定,对年龄、就业愿望、培训要求等情况进行登记。对来自地震灾区务工人员要填报就业状况登记表,本年内每月底上报一次。同时,做好我省从地震灾区返回务工人员的统计工作。二、做好就业岗位开发工作。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开辟就业岗位,收集一批适合灾区务工人员的岗位信息,积极与灾区劳动保障部门联系,适时将岗位
    2023-04-22
    360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指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 更多>

    #劳动就业
    相关咨询
    • 关于企业代扣劳动者工资的问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0
      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的情形主要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四种。 另外,如果因劳动企业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在工资中扣除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款。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
    • 劳动和XX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问题的函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69号)江苏省劳动厅:你厅《关于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劳〔2000〕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关于执行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的范围,原则上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掌握,不能任意扩大。考虑到目前国家确定的兼并破产项目中,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军工企业大多地处偏远,接近法定退休年龄
    • 社会保险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13
      一、参加社会保险的程序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照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到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2)缴费基数核定。参保单位应按照职工本人月工资确
    • 关于劳动关系和社保问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10
      劳动合同和社保问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工伤认定的通知有哪些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1-23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33号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一)参加抗震救灾的职工,在抗震救灾中造成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由于地震原因造成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三)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地震伤害造成伤亡或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四)在工作时间内由用人单位组织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由于地震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