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2:17:29 291 人看过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苏劳社就管[2003]43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各分局(局)、各县(区)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分局(局)、各县(区)局:为做好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认定工作,推动劳服企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苏劳社就管[2003]4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各分局(局)、各县(区)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分局(局)、各县(区)局:

为做好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认定工作,推动劳服企业健康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3]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定程序

劳服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县属企业申请认定为劳服企业时首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过初审合格后,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将企业资料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具体经办机构。市属以上及无主管企业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具体经办机构申请。市劳动保障局具体经办机构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安排人员上门核查,重点核对企业上报资料与原始资料、凭证是否一致;了解下岗失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情况、待遇情况等。核查结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正、副本),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及时将资料退还给企业。

二、提交资料

企业申请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时,应填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书》,并报送下以材料:

(一)早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五)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安置富余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与新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企业签署“与原件核对无”无意见并加盖公章)、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八)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证明);

(九)《职工花名册》

(十)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年检认证

劳服企业应按时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组织的年检认证,年检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对未按时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将暂缓办理有关手续,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附: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做好所得税分离体制改革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推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健康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现就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经济组织。

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招用职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新办企业当年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

新办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的下岗失业人数÷企业当年从业人员总数)×100%

免税期满后,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的下岗失业人数÷企业原年从业人员总数)×100%。

上述安置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是指:

1、在劳动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持有《就有登记证》的人员,包括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有就业要求并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

2、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者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并持有《就业登记证》的人员。

3、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转换职能、精简机构中分流的,与原单位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新单位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三)有严格的企业管理制度,产权明晰,能正确核算企业的盈亏,财务机构和财务制度健全;

(四)接受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申报认定的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应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可以处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不再受理。在3年内的任一年度申请,均以申请当年企业实际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计算安置人员的比例;经审核符合减免条件的劳服企业,被认定为劳服企业之前的年度视同已经享受减免的年度,从被认定的年度起,按照剩余的期限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在申请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时,应填写《江苏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表样附后),并附报下列资料:

1.申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企业职工名册》(表样附后);

5.与下岗失业人员签定的劳动或劳务合同,工资报表,下网失业人中的《就业登记证》;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清单;

7.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二)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肥理申请报告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批复并下发由劳动保障部统一监制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三、下列单位不予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一)主辅分离企业产权界定不够清晰,又无新的经营业务和场所。

(二)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类机构、企业,各类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

(五)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特殊行业。

(六)专门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

(七)各类中介机构。

(八)各类上市公司。

(九)其他经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税地税局不予认定的企业。

四、其他规定

(一)本通知仅适用于内资企业。

(二)本通知中所述的新办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新办企业的界定,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三)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同省劳动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江苏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样式)

2、《企业职工名册》(样式)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局

二OO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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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1-23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33号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一)参加抗震救灾的职工,在抗震救灾中造成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由于地震原因造成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三)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地震伤害造成伤亡或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四)在工作时间内由用人单位组织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由于地震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