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乘坐731路公交车时与司机刘先生发生争执,小脚趾被车轮碾压致截趾。5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先生诉刘司机及北京公交集团专线客运分公司731车队,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索赔10万余元。
李先生诉称,2009年11月14日下午,我和同事乘坐731路公交车,当到达慈云寺站时,我已经刷完卡,在后门等候下车。但是,当我要下车时,后门却关上了,我当即要求司机开门,他不但没有开门,还起车行驶,一直到红领巾桥南站才停车。停车后,我到车前门找司机理论,说要投诉他,要求他出示胸牌,但遭其拒绝。此外,他还推了我一把。我下车后,对司机说,我要投诉他,让他这个月没奖金,当我准备侧身离开时,司机突然打个大右轮,该车向车站猛窜过来,一下就压住了我的右脚。在有人喊“压人了”的情况下,司机控制该车在我右脚上停留了足有半分钟,之后他又倒车,导致我的右脚被二次碾压,造成我右脚的小脚趾被碾掉。我倚倒在站台牌下有40分钟,司机也没有进行施救。之后,我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83天,
司机的行为造成我的右小脚趾截趾,左足面软组织坏死,筋骨粘连,骨质稀疏,密度减轻,足舟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至今不能正常行走及负重。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刘司机和北京公交集团专线客运分公司连带赔偿我各项损失共计101186元。
公交公司代理人当庭表示,当天乘上乘客特别多,李先生要求下车时已经驶离车站,售票员表示只能到下一站下车。李先生在红领巾桥南下车后从前门冲上车,将司机拽起,司机踩刹车的脚脱离刹车板,导致溜车压了李先生的右小脚趾。针对李先生索赔金额,公交公司表示刘司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由车队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车队已经赔付47000余元,剩余赔偿请法院合理分担责任。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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