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今日晚报2009-06-22社区
因一套母亲曾居住过的公房租用权归属问题,熊家三姐弟与三弟熊建荣的妻子邓玉萍产生分歧。对于房管部门审批同意将公房承租给弟媳,几姊妹也提出了质疑。对此,自流井区房管局回应说:变更承租人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
母亲去世
儿媳变更公房租用人
母亲从1950年开始就居住在此,直到去世。已经去世的王良群的小儿子熊建华说,母亲一直居住在自流井区新街骑坳井社区1组一套面积28.1平方米的公房内,我和大姐、两个哥哥都那里出生、长大。
熊家四姐弟各自成家后,搬出了母亲的公房。1997年左右,熊建荣与妻子邓玉萍搬回了公房,与母亲同住。2003年5月4日,母亲去世。一个月后,熊建荣也因病去世。
母亲、哥哥去世后,我们商议,邓玉萍可继续居住公房,但《公房租用证》等证件应由哥哥熊建昌保管。熊建华说。2003年8月,熊建华得到消息:邓玉萍将公房租用人的姓名变更成了她的名字。
为此,熊建华几姐弟先后找到社区、自流井区房管局等证实了此事。当时她(邓玉萍)说公房缴租卡遗失了,让社区开具了一个《证明》,后来到自流井区房管局进行了更名。对于邓玉萍的做法,熊建华表示不满。
提出质疑
姐弟几人要求撤销更改
熊家几姐弟拿着母亲留下的《公房租用证》找到了社区,社区出具了一份《证明》。该《证明》日期为2004年2月10日,其中写道:邓玉萍于2003年7月15日谎称缴租卡失落,我们见该卡在熊建华手中,邓玉萍也承认水、电安装费系婆母王良群所有。
熊家姐弟走访自流井区房管局时,却被告知,将邓玉萍更改为承租人是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的,是合法有效的,母亲王良群所留下的那本《公房租用证》已经作废。对此,熊建华提出了质疑,母亲王良群生前一直是该公房的租用人,而兄弟几人均在此出生长大,为何公房的承租人却成了邓玉萍?另外,公房租赁时交付的几百元押金和水、电安装费用都是由母亲支付的,应该是熊家姐弟共同拥有的财产,如今邓玉萍却一人享有,姐弟几人均表示不能理解。
从她更改了租用人名称开始,我便一直在各部门奔走,如今哥哥熊建昌还是在外租房住,生活比较困难。我们希望相关部门能撤销这一决定,对承租人进行更改。熊建华表示。
邓玉萍
承租该公房是合法合规的
记者随后联系了邓玉萍。就此事,邓玉萍表示,其与丈夫结婚后在该公房内共同居住了20年,户口也早就迁至了该处。在婆婆去世和丈夫病重期间,她在外打工挣钱为丈夫治病,丈夫去世前,她也赶回家中照料。丈夫去世后,她发现家中有被翻动的痕迹,而《公房租用证》等证件也不知去向,因此才到社区开具《证明》,在自流井区房管局办理了补办和更名的手续,她承租该公房是合法合规的。
社区
曾证明邓玉萍属辖区居民
19日,记者来到骑坳井社区。当初为邓玉萍和熊家姐弟分别出具《证明》的社区主任徐开元告诉记者,2003年5月,邓玉萍找到社区,称其《公房租用证》遗失,要求社区开具《证明》进行补办,社区便为其开具了《证明》。而对于《公房租用证》遗失了到底应该如何补办和处理,社区是无权干预的,因此,特意在《证明》上标注了请按规定办理。
在熊家姐弟找到社区,询问为邓玉萍开具《证明》一事时,社区现场为熊家姐弟出具了第二份《证明》,即:2004年2月10日出具的那份《证明》。当时邓玉萍也是在场的。徐主任说,对于该《公房租用证》到底该不该更名给邓玉萍,已不是社区的职责范围。
徐主任还拿出了一本辖区居民登记册,登记册上登记的该公房内的现住户为邓玉萍及女儿,邓的户口所在地也是该地址。
房管局
变更承租人属合法办理
据自流井区房管局一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表示,当初邓玉萍拿着社区开具的遗失、补办该公房《公房租用证》和变更承租人的《证明》,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后,区房管部门对此进行过调查。该负责人称,据调查,当时邓玉萍户籍已上户至该公房两年以上,且该户口簿上只有王良群、熊建荣和邓玉萍母女四人。而熊家的其余姐弟户口均不在此处,邓玉萍在外也无任何住房。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因此,房管局依法合规为其办理了变更租用人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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