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检方正式作出答复:张*宝案一审量刑适当,不予抗诉
新华报业网讯昨日下午,南京市检察院正式对张*宝案被害人家属的抗诉申请作出答复。检方表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张*宝无期徒刑,于法有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今年12月23日上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京“6·30”醉酒肇事案主犯张*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进行宣判,张*宝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宣判后,“6·30”案部分被害人家属对法院判决不满,认为法院一审判决量刑太轻。案件被害人康*东、郑-琳夫妇父母一行四人于宣判当日下午到南京市检察院,推举郑-琳父亲郑*润为代表请求南京市检察院对南京中院一审判决提起抗诉。24日下午,“6·30”案另一被害人汪*水之子汪*生与康*东、郑-琳夫妇父母一起来到南京市检察院表达了请求抗诉的意见。
“在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进行细致审查的基础上,我院重点针对被害人家属提出的一审判决量刑不当的抗诉理由进行了研究,认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宝的一审量刑是适当的。”昨日下午,南京市检察院在对要求抗诉的“6·30”案被害人家属作出答复时表示,检方在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后,对该判决进行了认真细致审查,并慎重研究了被害人家属的抗诉请求及理由,认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张*宝无期徒刑,于法有据,量刑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抗诉。
南京检方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二审抗诉设置了较高的法定条件,刑事诉讼法将该条件设置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二审抗诉条件细化为六项,分别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而张*宝案判决并不符合这些抗诉法定条件。
南京检方认为,张*宝案不予抗诉有以下三点理由
1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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