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先中央后地方,中央决定好了才通知下面,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为中国共产党最高领导机关。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
民建中央开放商帐追收行业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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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商帐追收行业对于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作用非常大,但是鉴于我国曾经发生过大量的国内追帐业务不规范操作,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社会问题,公安部和国家工商局曾在1994年和2000年两次发文,全面取缔讨债公司,致使我国的征信行业一直缺少商帐追收这个重要分支。多年来,在我国的征信市场上缺乏有效的商帐追收服务,商帐追收行业至今还是缺位的。近10年来,经济失信现象大量出现,许多企业的逾期应收帐款规模居高不下,坏帐、企业间拖欠、合同违约、不良资产、留置抵押物、逃废债等问题相当严重。个人信贷的偿贷问题也相当严重,已经发生的汽车不良贷款超过900亿元;助学贷款的偿贷率平均低于50%;移动通讯欠费一度超过百亿元;房贷问题也层出不穷。这种现状亟待改变。
扩大市场的信用交易规模,规避来自客户的信用风险,要求所有授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功能,在市场化的外部征信服务支持下,使信用交易的授信方守信,使企业的信用风险得到控制和转移,甚至做到防患于未然。凡赊销或授信企业,都需要建立全程的信用管理机制,即对信用交易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都实施信用管理。商帐催收和追收是事后管理阶段最重要的管理手段。在发达国家,商帐追收都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征信行业分支,跨国追帐、海外追帐业相当发达,例如美国的追帐者协会拥有上千商帐追收机构会员,其追帐业务覆盖全球65个国家和地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增长,广大授信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以诚信体系建设试点的上海市为例,市政府要求全市80%的国有企业和50%的私营企业建立信用管理部门,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政府人事局和信息委组织了面对全市企业的大规模信用管理人员上岗培训。我们认为,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中,有必要形成一个全面提供国内外催帐、追帐服务的商帐追收行业,以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功能。鉴于商帐追收服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操作不好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我们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尽早加以研究,积极创造条件,为开放我国市场上的商帐追收服务做好准备。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由公安部、国家工商局牵头组织国内外专家学者和从业者,制定专门的研究课题,研究国内外的商帐追收市场实践,建立商帐追收服务的行业准入规则以及监管对策;
2、组织专家,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例如美国的《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尽快起草《商帐追收作业管理条例》,使相关的监管工作有法可依;
3、抽调经济执法人员,在公安部内部组建监管商帐追收机构的专门部门,并负责商帐追收的机构和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监管;
4、借鉴发达国家对商帐追收人员的监管经验,依托行业协会,筹建商帐追收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机构,建立商帐追收从业人员资质审查和认定制度。
5、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允许尝试开展商帐追收业务,并总结和积累经验,为建立和完善商账追收制度创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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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需要下列证据: 1、借据、收据、合同等能够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材料; 2、原告应当提供自己将标的物交付给被告的时间、地点及交付经过的证据材料; 3、对债务担保或者连带责任人,应提供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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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事项召开的股东会议,股东大会召开的流程是哪些?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041、召集 (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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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的,必须在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申请人吗?陕西在线咨询 2024-08-2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案件事实复杂、被申请人书面提出异议的强制清算申请,可以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于听证会召开前五日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或者在听证会召开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