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撤诉裁定可不可以上诉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诉讼的撤诉裁定一般是可不可以进行上诉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对人民法院的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不可以对其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不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医疗保险纠纷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险纠纷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认为在医疗保险报销方面,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不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不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三、行政诉讼撤诉后是否还可不可以再起诉
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准许后,原告如果是以不同的事实、理由重新起诉的,是可不可以的。
但如果再以同一的事实与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这种情况下是不可不可以再起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n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n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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