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能否请求返还出资款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2 09:52:53 79 人看过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以请求返还出资款。出资人按照约定缴纳出资,企业依法设立后取得法人资格,出资人缴纳的股款作为注册资本。但企业设立失败的,对出资人已缴纳的股款,应当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承担返还股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赔偿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发起人设立公司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交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责任有哪些

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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