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什么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3 17:01:17 373 人看过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一、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告知义务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告知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制度,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对行政机关而言是一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当事人而言是对其知情权的保护。

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告知程序是该原则的具体体现。公开原则要求,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都要公开,告知程序是公开原则的应有之义。

当事人享有及时获悉拟对他处罚的内容和性质、陈述案情、为自己申辩的权利,也是行政处罚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

2、履行告知义务,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如前所述,告知义务的履行在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保障当事人了解和获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据此行使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主要内容:

(1)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包括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具体的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原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处罚的具体数额或数量等。

(2)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

二、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分析

1、少数乡镇政府在房建、土地管理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作为或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村庄及集镇建设规划条例》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具有管理辖区内土地、建房、规划等的法定职责,但在实践中,少数政府房建、土地执法人员缺乏全面履职意识,不依法作为甚至不作为,引发行政争议和群众上访。如某县电业局诉某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在动态巡查中发现10KV高压线下有违章建筑,可能造成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即告知该乡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进行查处,并按照《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处罚,但是被告没有依法完全履行职责,法院坚持以执政为民和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权为要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其三十日内对违章建筑依法处理履行职责。

2、证据观念谈薄,以致于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不注重收集和固定证据,或不知道怎样去调取证据,调查的笔录没有当事人签名,勘丈的图纸分界不明,调取的文证没有原件等。如某县地毯总厂诉某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一案,被告作出征收决定书,就没有应征费对象地类性质认定证据,缺乏占用面积的具体数量,致使被诉具体行为被依法撤销。

3、重实体轻程序,败诉案件中普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或缺失程序。

程序是实体公正的保障,行政机关不但要重视对案件实体上法律的适用,也要重视对案件处理程序上的法律把握,但是少数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缺少对程序的认识,缺失程序或违反法定程序。如虎某诉某县房地产管理局不服房权行政登记一案,被告在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来源不明的情况下,就给第三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99号令《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依法注销。

4、滥用职权,不规范执法,缺少民权保护意识

农机、房屋、土地等是人民群众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加强保护就是关护民生权益,因此,在涉及民生权益执法时,应当采取更严肃、更严谨、更认真负责的态度处理,但是,少数执法人员明显缺失民生理念,不规范执法,自由行政,甚至滥用职权。如农民崔某诉某县农机局、农机监理站不服行政强制一案,农机执法人员超越职权,强行拦截扣押原告农业使用中的拖拉机,并假借公安联合执法的名义非法限制原告自由,迫使原告交纳财产保险等不当费用。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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