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一、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告知义务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告知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制度,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对行政机关而言是一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当事人而言是对其知情权的保护。
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告知程序是该原则的具体体现。公开原则要求,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都要公开,告知程序是公开原则的应有之义。
当事人享有及时获悉拟对他处罚的内容和性质、陈述案情、为自己申辩的权利,也是行政处罚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
2、履行告知义务,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如前所述,告知义务的履行在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保障当事人了解和获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据此行使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主要内容:
(1)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包括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具体的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原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处罚的具体数额或数量等。
(2)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
二、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分析
1、少数乡镇政府在房建、土地管理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作为或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村庄及集镇建设规划条例》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具有管理辖区内土地、建房、规划等的法定职责,但在实践中,少数政府房建、土地执法人员缺乏全面履职意识,不依法作为甚至不作为,引发行政争议和群众上访。如某县电业局诉某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在动态巡查中发现10KV高压线下有违章建筑,可能造成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即告知该乡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进行查处,并按照《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处罚,但是被告没有依法完全履行职责,法院坚持以执政为民和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权为要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其三十日内对违章建筑依法处理履行职责。
2、证据观念谈薄,以致于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不注重收集和固定证据,或不知道怎样去调取证据,调查的笔录没有当事人签名,勘丈的图纸分界不明,调取的文证没有原件等。如某县地毯总厂诉某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一案,被告作出征收决定书,就没有应征费对象地类性质认定证据,缺乏占用面积的具体数量,致使被诉具体行为被依法撤销。
3、重实体轻程序,败诉案件中普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或缺失程序。
程序是实体公正的保障,行政机关不但要重视对案件实体上法律的适用,也要重视对案件处理程序上的法律把握,但是少数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缺少对程序的认识,缺失程序或违反法定程序。如虎某诉某县房地产管理局不服房权行政登记一案,被告在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来源不明的情况下,就给第三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99号令《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依法注销。
4、滥用职权,不规范执法,缺少民权保护意识
农机、房屋、土地等是人民群众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加强保护就是关护民生权益,因此,在涉及民生权益执法时,应当采取更严肃、更严谨、更认真负责的态度处理,但是,少数执法人员明显缺失民生理念,不规范执法,自由行政,甚至滥用职权。如农民崔某诉某县农机局、农机监理站不服行政强制一案,农机执法人员超越职权,强行拦截扣押原告农业使用中的拖拉机,并假借公安联合执法的名义非法限制原告自由,迫使原告交纳财产保险等不当费用。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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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如何进行陈述申辩江苏在线咨询 2023-01-21可以。 1、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在行政许可的申请过程中,陈述权是指申请人有权说明取得许可的理由、依据和事实;与申请的行政许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权说明不应当批准申请人的许可申请的理由、依据和事实。在对被许可人的处罚过程中,陈述权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适当,陈述自己对事实的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