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与合同解释也有密切的关联,但这是对有问题的合同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
重大误解的救济方式是变更或撤销合同;
而合同解释是在保持合同效力的基础上,确定有争议的合同条款、词句的意义。
重大误解是对与合同订立有密切关系的重要事实的认识错误。而在合同解释场合,一般是由于当事人对条款、词句的含义或意义理解不一致。但不能否认,对合同条款、词句的含义理解不一致,有可能是因为当事人的误解造成的。
一、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有哪些?
合同中的重大误解如下: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这一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义缺陷,而不是其他原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与其内在意思一致,即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在意思缺陷,对合同内容产生误解;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误解,误解的对象是合同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误解,使当事人订立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只有当事人误解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才能成为重大误解。在订约动机上,合同语言的使用可能会产生误解,但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误解,必须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当事人造成损失。
正因为如此,法律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误解当事人变更或撤销的权利。
二、导致合同无效的重大误解包括哪些情形?
1、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若仅仅是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过失造成的,即由于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表意人对于对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签字盖章,则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借口其实施的行为对自己不利而随时提出撤销。
4、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
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的意志,或者明知自己已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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